个人简介
朱炎生,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1970年8月出生。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法(含国际税法与比较税法)、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兼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律顾问和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9年7月,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国际税法方向)学位。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研习税法。主要在《国际经济法论丛》、《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政治学研究》和《涉外税务》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和《公司法》等论著十余本。主持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权问题研究》,参与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国际协调法律问题研究》等六项省部级乃至国家社科基金科研课题。上述科研成果中,《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一书获司法部2002年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第13届中国图书奖;其他科研成果还获得过厦门市、福建省和司法部等各级别奖项共四项。
内容简介
本书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七章,来展开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探讨:
第一章是对“常设机构”概念的历史发展作全面的考察。
第二章探讨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内涵,重点分析了构成场所型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固定营业场所的确切含义。
第三章分析了代理型常设机构的内涵,重点分析了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营业代理人在税法上的意义。
第四章主要分析如何在企业进行其具体的营业活动时运用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已作讨论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进行场所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第五章讨论的是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概念。
第六章探讨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传统的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
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国际税收活动中运用常设机构原则实践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