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收缴各类非法枪支二百三十多万支(其中军用枪械1.8万支),炸药881万公斤、雷管1868万枚、导火索1013万米;破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件一万余起。1999年以来破获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案件一万九千余起。
猖獗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给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做斗争,严密刑事法网,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刑法,进一步完善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的规定。从第125条到130条共六个条文,包括九个罪名,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二款),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一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二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一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二款),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