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同GB16297-1996的附录C相衔接,从大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规律出发,结合地组织排放的各种具体情况,对气象条件的简易测定、气象条件适宜程度的判定、监测时段选择和监控点设置方法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和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站对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行监督监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亦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为进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监测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气象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