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轻型汽车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零部件的回收、车内空气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通过对轻型汽车的生命周期评价,对轻型汽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离合器片中石棉的限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废止。
本标准与HBC 8-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由GB 18352.2—2001改为GB
18352.3—2005,并要求车中必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增加M1类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控制指标;
——鉴于国家已对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无氟和制动器材料无石棉有强制要求,本标准不再单独列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9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UJBZ 34—1999;HBC 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