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环境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监控中心(上位机)和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机)之间数据通讯、控制和报警等信息的传输协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