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20个指标。随着生态工业理念和实践、废物资源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