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10-2 043:1997《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热空气或热惰性气体处理医用材料及供试验室用的干热灭菌器的特殊要求》。本标准应与GB 4793.1配合使用(GB 4793.1 1995已等同采用了IEC61010-1的1990年版和1992年的第1次修订文件)。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系列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一般要求,第2部分为不同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
本标准是强制性的,因为使用热空气或热惰性气体的干热灭菌器的特殊注意事项需给出说明以描述设备特性。这些设备结构中有许多潜在的危险零部件,有不同的安全要求,以增加或修改通用标准中的内容。
本标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 4793.1/IEC 61010 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标准中的条文为准;本标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 4793.1/IEC 61010-1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中增加的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倚明、黄秀莲、卢文娟。
本标准由全国消毒技术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