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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权初论

作者:勒万军 著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个人简介
靳万军,现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
曾供职于中共广东省委、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7年取得研究员任职资格。
主要著作:《纳税人权利》(合著,1999年)、《财政法新论》(合著,2000年)、《中国税权研究》(合著,2003年)、《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税收》(合著,2005年)、《区域税收转移调查》(主笔,2007年)、《流转税理论与实践》(主编,2007年)。
  主要论文:《企业改革中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日本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简介》(1999年)、Idears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Value Added Tax System(Intemational Vat Monitor,May/June 2000)、《关于税收执法权的一般研究》(2001年)、《论影响税收执法权的因素及对策》(2001年)、《政府绩效管理与金税工程绩效》(2005年)、《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2007年)。
内容简介
税收司法权,是司法权在税收领域的一项具体权力,是应用性权力,其目的是通过行使司法权从事各项税收活动,依照法律维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税收秩序井然有序,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探讨税收司法权,必须在国家宏观背景条件下,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整个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权及其改革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做法和经验,实事求是地提出行使税收司法权和规范税收司法权运行之对策性建议,从而为构建中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基本制度框架提供具体设计方案,以供高层决策者参考。
中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诉求也存在巨大差异,必须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税收司法权,作为税收领域一项终极性权力,具体适用于微观税收主体时,将对主体实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包括财产、人身,有时可能还会涉及生命。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坚持税收法治,坚持权力制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使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能够为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作用,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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