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王恩海,男,1976年出生,山东沂南人。分别于1998年、2001年和2006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烟台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华东政法学院)和法学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犯罪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参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等著作。
内容简介
公平、正义和平等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确立的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判决的困惑。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刑罚本身具有差异性。本书即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第一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的概念、特征和渊源,并将其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概念予以比较。认为刑罚差异性包括纵向差异和横向差异,前者表现为法定刑与公平观之间、宣告刑与刑罚基准点之间、执行刑与宣告刑之间的差异。后者表现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甚至同一地域的不同法官对相类似案件甚至同一案件可能会判处不同的刑罚,它是刑罚差异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刑罚差异性是从动态罪刑关系的角度考察刑罚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其前提条件是罪名认定正确。在介绍了哲学中两种主要公平观的基础上,分不同历史阶段介绍了刑罚的公平观,认为公平观的不确定性是刑罚差异性存在的客观根据和理论渊源。通过比较论述了刑罚差异性与量刑平衡、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的关系,认为限制刑罚差异是保证量刑平衡的前提条件,量刑平衡是研究刑罚差异性的目的。刑罚差异性与量刑失衡、畸轻畸重的关系犹如物理学中误差与错误的关系,误差(刑罚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变成错误(量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了。最后简要讨论了研究刑罚差异性的意义。
第二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从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关系的角度论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含义,认为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体现了报应和功利的要求。认为罪刑均衡原则有人权保障和彰显正义的功能,是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确认刑罚目的是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基础上,以已然之罪和报应之刑、未然之罪和特殊预防之刑为标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实现罪刑均衡应当注意的问题,认为均衡并不是如数学公式般的均衡,这是不可能实现,也是没有必要实现的。均衡是比较后的结论,这种比较包括已然之罪与未然之罪的比较;报应之刑与特殊预防之刑的比较;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不同时期对同一案件宣告判决的比较;法定刑与公平观之间、宣告刑与基准点之间、执行刑与宣告刑之间的比较。最后,以立法阶段、司法阶段和理论研究为标准,讨论了刑罚差异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讨论了刑罚差异性存在的原因。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节分析了人的因素。认为法官的具体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籍贯、经济状况、个人习惯、成长环境、成见、性格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认定;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旁听人员的不同表现也会导致刑罚差异。第二节认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不明确,法定刑配置不当和量刑根据模糊是造成刑罚差异的立法原因。第三节认为对刑罚目的的不同认识、量刑方法不明确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刑罚差异的司法原因。
第四章讨论了限制刑罚差异性的途径。在第三章的基础上,分析了如何通过立法途径、司法途径和程序途径限制刑罚差异。第一节分析了立法途径,主要包括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合理配置法定刑和明确量刑根据。认为,从重、从轻是相比较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而言的,减轻处罚是在相应法定最低刑与其下一格之间的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罚,并认为对可以分割的刑罚种类,减轻处罚是指刑期的减轻,对不可以分割的,减轻处罚是指刑种的减轻。在分析法定刑攀比的基础上确定了配置法定刑的方法:首先,在类罪中确立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其次,比较其他犯罪与该罪的轻重,确定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同时,还需考虑其他类罪中相类似的犯罪,并以侵犯财产罪为例对此方法进行了分析。另外还认为,细化刑法分则、细化犯罪和优化法定刑也是合理配置法定刑的途径。在确定量刑原则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着重分析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探讨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中的适用。认为,在量刑时,对定罪情节是否予以再次评价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可分的定罪情节,在量刑时有可能再次予以重新评价,但这种评价是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的评价,是必须的,不可避免的,它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另外,民愤不应当成为量刑的考虑因素。第二节分析了司法途径,着重从完善量刑方法角度予以论述。将量刑分为四个步骤:(1)根据定罪情节确定具体的法定刑幅度;(2)在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3)考察量刑情节,分析其对量刑基准的影响;(4)以量刑情节为根据修正量刑基准。并主要分析了后三个步骤。认为量刑基准是犯罪在常见形态下应当适用的刑罚,常见形态的确定标准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形态。本节结合我国法定刑的不同模式,以逻辑推理为方法,分析了以中线论为基础确定量刑基准的可行性。以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为根据,提出了情节的量刑标准,并对同向量刑情节的竞合和逆向量刑情节的冲突进行了分析,主张对前者采取相加原则,辅之以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处理,对后者主要依据抵消法处理。本节确定的量刑方法可以表述为:以中线论为主要原则确定量刑基准;赋予法定量刑情节和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作用力;根据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抵消法,将量刑情节的作用力作用于量刑基准,最终确定宣告刑。第三节分析了程序途径。
结语是对本书的简要总结。认为刑罚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消除,只能采取各种途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