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提高对环境污染源的自动监控水平,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传输流程,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实时、有效传输,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交换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描述了国家级、省级之间的信息交换流程、交换模型,以及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0为规范性附录,附录P、附录Q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