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上的民诉法,是指1991年的法典,实质上的民诉法还包括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1950年以来颁布的几十部司法解释。尤其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我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展开了一场如火如荼的民事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大大加强,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其范围之广、容量之大、内容之丰富实属罕见,有的司法解释甚至还带有创制规则、弥补漏洞、司法立法的作用。此外,在各种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劳动法等,不少民商事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充斥着大量民事诉讼的内容。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把1991年民诉法典以外的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加以归纳、整理,可以在我国重新编纂一部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因此,民诉法完善与否,并不能以法典的完善与否为标准;学习民诉法,不仅要注重1991年法典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诉法。本分册的编纂目的就在于给读者提供一个完整的、立体的、有实用价值的民诉法概貌。掌握它,就可以学以致用,在司法实践中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