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改革的共同点是将传统的现收现付融资模式转变为基金积累融资模式。而养老金制度转型成功与否,是与准确核算原制度下的隐性债务规模以及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密切相关的。所谓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简称为养老金隐性债务或隐性债务),就是在现收现付融资模式下,养老金系统所负有的对缴费劳动者进行养老金给付的债务。隐性债务的总额等于现收现付融资模式停止时,需要在将来逐步向目前退休者和曾在或正在现收现付制下缴费的在职劳动者兑现的养老金给付现值。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养老金制度方面进行了几次重大改革,已确立了部分基金积累的融资模式,这意味着中国也同样无法回避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由于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是关系到新的养老金制度能否最终确立的关键性问题,同时目前国内外在该领域尚无形成体系的研究,因此本书的研究就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书以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中国现行的解决办法以及构建新的隐性债务解决方案为逻辑中心,从养老金制度融资模式转型与隐性债务产生的理论分析入手,在理论上探讨了影响隐性债务规模的几大因素。进而将影响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参数加以扩展,同时利用世界银行开发的PROST软件,测算了中国2001~2050年每年的隐性债务规模,并就其变动趋势加以分析。最后,提出以推迟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和收缴率以及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组合方案,来彻底解决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结论。
养老金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消除养老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存在可以说是制度由此产生的最初缘由。养老金制度就是在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劳动者能否获得足额养老金方面的不确定性。养老金制度从其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养老计划,即公共养老金计划、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同时养老金制度也可以从融资方式、给付标准、实施方式和管理方式等不同角度加以区分。养老金水平一般用养老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也可以用缴费率或替代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养老金的规模进行比较。养老金隐性债务是现收现付融资模式所固有的,而且只有当现收现付融资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变时,养老金隐性债务才要求通过代际收入转移以外的方式得到解决。国外对于养老金制度的研究多是考察养老金制度变迁对社会经济和福利的影响,较少涉及隐性债务。国内的研究则是一方面对隐性债务规模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另一方面存在着定性分析多于定量分析等问题,导致许多有理论价值的解决方案难以得到实际应用。
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产生原因来自养老金的融资方式。一旦由于人口和经济等原因造成了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转型,原来现收现付制下积累的隐性债务就不能通过制度内部的运行得到消化,这必将导致隐性债务的显性化,而显性化后的债务是必须要确定偿还原则和偿还方式的。从概念上看,隐性债务是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途停止时,已向这一计划供款多年的劳动者所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现值。因此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偿还不仅包括正在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者,而且也有中年在职者。中年在职者向原有制度缴款的年限和金额成为政府必须予以确认并进行偿还的债务。从理论上讲,影响养老金隐性债务数额的因素有五项,分别是各年龄层的职工人数、积累的养老金权利、单减因下存在于养老金计划中的概率、折现值、1元生存养老金现值。如果要降低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就必须尽量降低以上五个因素的数量。
中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经历了两个主要发展阶段,即改革开放前的曲折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后的改革与完善阶段。通过不断改革,中国公共养老金制度不仅制定了养老金缴费的多方负担原则,而且还确立了部分基金积累的融资模式,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新制度仍然没有解决社会统筹养老金收支的长期性巨额赤字问题。目前运行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在新旧体制的养老金责任上没有划清,特别是对传统制度下的“老人”的养老金历史性债务这一笔巨大的资金缺口,如何解决还没有落实。如果这一重大债务问题不认真解决,新制度在身背沉重的历史债务下运行必然步履艰难。可见中国要保证公共养老金制度转型成功,关键是消除历史积欠的养老金隐性债务。
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前提是准确测算中国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规模。对中国2001—2050年共50年时间的名义隐性债务和实际隐性债务的规模及变动情况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在考察期内名义养老金隐性债务及实际养老金隐性债务都呈逐年扩大趋势。从在职中人的角度考察,在2005~2014年期间,女性在职中人的隐性债务量低于男性在职中人的隐性债务量;从2015年起女性在职中人的债务量开始超过男性,并且债务差距逐年扩大。从退休老人的角度考察,考察期间内女性退休老人的债务量始终高于男性退休老人的债务量。二者的债务差距在2030年前保持平稳,而在2030年之后债务差距逐年扩大,女性退休老人隐性债务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男性隐性债务的增长速度。另外在对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省份——辽宁省的测算结果表明,辽宁省养老金隐性债务负担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发达国家在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上虽多处于解决方案的探讨阶段,但是仍可发现政府财政将是解决隐性债务的主体,同时还包含一些诸如调整退休年龄、给付水平等技术性措施;转轨国家多是通过政府财政,以隐性债务补偿金的形式来偿还隐性债务;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智利为首的拉美国家则采取认账债券的方式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归根结底都强调了政府的重要性及政府在偿还隐性债务过程中的责任。中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在向部分基金积累模式过渡过程中,由于隐性债务的数额过于巨大,同时又没有一个准确的测算值,所以中国政府很难下决心明确表示政府负有偿还这一债务的责任。这样就在客观上导致一段时期内对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填补养老金资金缺口行为的容忍。我国在解决养老金实际隐性债务问题上,采用了国际上称之为“名义个人账户”的制度,这种制度尽管有其现实合理性,但由于其融资模式仍是现收现付制,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制定新的解决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研究表明,采用提高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和收缴率、提高财政转移支付水平的组合方案,能够最早在2026年,最晚到2045年解决历史积欠的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
由于目前国内外对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研究框架,因此本书在理论和实证等方面都有一定创新。这些创新包括:第一,理论方面的创新,包括初步建立起一个公共养老金隐性债务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依据该理论框架对影响隐性债务规模的各因素进行了相应分析;提出名义隐性债务(累积债务)和实际隐性债务(当期债务)的概念,并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本书将养老金精算模型与先进的测算软件相互结合,依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关于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的规定,对跨越50年的中国养老金统筹收支及隐性债务规模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不同年龄和性别的劳动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变动趋势。这一研究在国内尚属首次。第三,构建了四组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的组合方案,并对方案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模拟。模拟结果显示,四组方案都能消除历史积欠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此工作是开创性的,克服了理论界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长期注重定性分析的缺点,实现了在解决方案中定性与定量分析、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