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小宁,女,安徽休宁人。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于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普通法硕士学位,2001年参加美国富布莱特研究项目“美国历史和法律沿革”,2006年于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2007年3月至今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曾在国内外出版和发表著作、论文(包括译文)若干,并曾参加上海市政府科研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比较法。
内容简介
《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表明,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之后,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引入。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也未见根本性改变。相比较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却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公开公司中作用尤其显著。但是,现今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也不如过去。而德国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在保留自己传统的基础上从美国引进的,它突出表现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难看出,股东代表诉讼自问世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创制国和移植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态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论支撑不一。作者对英、美、德三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践经验和学说的比较,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确定应采取的态度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是有益的。
作者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始终围绕两大问题,即股东代表诉讼是正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例外适用;是寻求维护公司效率和保护公司及其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不仅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论题的提出,也表现在对这一论题的论证与展开之中。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它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或者,它就是这一制度实际运作的核心。实践表明,各国对上述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和解答,就导致了不同国家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上的差异和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结果。当人们重视公司利益之时,公司效率就有所牺牲;当人们重视公司效率之时,公司利益的保护就不会那么充分。作者的研究也表明,各国对上述两个问题的态度是通过立法与司法体现出来的。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后者,在制定法律时就明确了正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例外适用到什么程度,利益衡量的天平向哪一方向倾斜。同时,法院在诉讼中有很大的裁量权,它对“例外”和“倾斜”还会产生影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规则是法律规范渊源的-二部分,因而法院的裁量权就更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