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3—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 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a) 3认证申请;
b) 4认证标志;
c) 5认证;
d) 8生产一致性;
e)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f) 10正式停产;
g)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h) 12过渡规定;
i) 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
——增加了工8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1564--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64—1989、GB 11564—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