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属GB 1396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中的第二部分。GB 13960系列标准由以下部分组成:
GB 13960.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3960.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摇臂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4《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
GB 13960.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7《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GB 1396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9《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960.10—1998,并与GB 13960.1第二版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 13960.10-1998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1)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2)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原7.6并入8.1;原7.13内容改为8.12.101。
3)第21章增加“21.17增加:
用直径(100+1)mm球体垂直施加在安装开关的工具表面,应不可能起动工具。”
4)19.1最后增加:
“工具应在护栏或延伸工作台上装有固定防反弹器件(例如可调止端)的装置。该装置可以是
最大直径12 mm的固定孔。
防反弹器件应能承受沿反弹方向的300N的静力而无永久性损坏。”
5)第23章,增加对23.1.1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6)第28章,增加对28.2.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7)第29章,增加对29.2的修改:“第二段最后二个破折号的条文不适用。最后一段不适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 13960.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 13960.1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 13960.1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