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目前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1部分:操作人员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1-2部分:限制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2部分:电磁兼容性(EMC)要求;
——第3部分:确定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为《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第2部分,等同采用IEC 62040-2:2005《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第2部分:电磁兼容性(EMC)要求》(英文版)。本部分对IEC 62040—2:2005的勘误以脚注标示:
——6.2和6.3中引用的5.3和I,5.4应为6.4和6.5;
——7.5中的“C1类:等级2(10 A/m);C2类和C3类:等级3(30 A/m)”应为“C1类:等级3(10 A/m);C2类和C3类:等级4(30 A/m)”;
——图D.2中的电压230 V应为400 V。
本部分代替GB 7260.2—2003《不问断电源设备(UPS) 第2部分:电磁兼容性(EMC)要求》。
本部分与GB 7260.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采用C1、C2、C3和C4分类方法代替按限值性销售和非限值性销售分类方法对UPS进行分
类,不仅包括发射限值要求,而且包括相应的抗扰度要求;
——额定电流大于400 A的UPS电源端和交流输出端干扰电压限值不再单列,直接包括在额定电流大于100 A的UPS范围内;
——较低要求的交流输出端干扰电压限值适用于额定电流大于100 A的UPS;
——较高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预计运行在商业和工业环境的UPS;
——在附录B中增加了磁场(H场)的电磁发射测量方法的描述;
——取消原标准附录E“UPS衰减试验方法”,改为用户安装试验。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0)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