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述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指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们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