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的态度很是矛盾:一方面,“法治”是王朝帝国的制度根基,不容私情侵扰;另一方面,“法治”决然难为人生和社会的终极愿景,必须符合忠孝为本的伦理纲常。父亲犯罪,儿子应否告发?这样的法治难题早在两千年前就曾热议激辩。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很难摆脱法治与伦理的纠结,尽管在价值观念上倾向于“法治完美论”,以幻想的西方理想法治为依据,批判伦常,讨伐情欲。问题是,西方的法治难道真已化解法律与爱欲、理智与情感的人性悖论?
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与人文”教授保罗·卡恩试图揭开这一难解之谜。沿袭以往的法律文化研究进路,他在2000年出版了“Law & Love:The Trials of King Lear”一书,美国权威书评杂志称之为“一次大胆、自信、逻辑严密的跨学科研究,文学批评、文化理论与法学思考交相辉映”。2008年,该书中译本《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付瑶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面世,引发中国读者对“法与爱欲”这一主题的更深关注与更多思考。
与一般的法理著作不同,卡恩教授运用叙事分析的方法,深刻阐发了《李尔王》背后的法治爱欲悖论。赏阅此书,既有重温文学经典的欣喜愉悦,又有初读法学新作的兴奋紧张。
在西方人眼中,法律之上有爱的天堂,法律之下有欲的海洋,在爱欲“双面胶”的夹击下,法律既非纯粹崇高,亦非赤裸卑劣。西方法治信仰同样包含着进步与悲剧的双层内涵,同样夹杂着理智与情绪的对抗因子。
在卡恩教授看来,《李尔王》的主题就是“法对爱的摧残和爱对法的颠覆”。李尔王本是治国有方的英明君主,但他一直怀有将爱与权力完美结合的野心。他年事已高,接班人问题凸显。当时的法律奉行嫡长子继承,李尔王本应将王国的所有权力与财富交给大女儿及女婿。但他对三个女儿的爱是总体平等而又有所偏重的,对于最受宠爱的小女儿,李尔王希望给她国土的三分之一,并且是最富饶的那一块。于是,李尔王进行了一场以爱为名的审判,其规则是,三个女儿当庭陈述对父亲的爱有多深,最后由李尔王裁断。令李尔王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女儿没有像大姐二姐那般甜言蜜语虚情浮华,只是淡淡说了一句:“我爱我父,基于本分,一分不多,一分不少。”结果是,李尔王大怒,将她逐出了王国。退位后的李尔王逐渐认清了大女儿和二女儿的真实面目,发疯后藏身荒野。小女儿为解救父亲,发兵失败后被处死。李尔王为求复仇,郁闷而终。大姐二姐为一个篡夺继承权的私生子争风吃醋,未得善终。私生子罪行败露后,也死在嫡子大哥的剑下。卡恩教授的最后结论是:“超越法律的爱,对政治没有任何好处……法律是一个有缺陷的领域,一种悲剧,甚至只有以死亡告终。我们注定与法律为伴,但不能把一切都寄托给法律。”
这样的结论对熟知法律局限性之说的国人来讲,或许太过四平八稳。但难能可贵之处在于,这个结论是作者循着《李尔王》各个人物复杂的内心世界、激烈的性格冲突以及吊诡的命运安排严密推理而出的,绝非像某些干瘪的教材语录事先将“正大光明”高高悬起。
在卡恩教授眼中,政治秩序与国家法律是融为一体的,这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评价政治秩序的试金石,它必然与权力控制紧密相关。法律要控制权力,除了节制低层欲望,还要规制高尚爱情。但欲望与爱情都是人性的两端,法律要保证纯然的理性必须控制人性的泛滥。法治的爱欲难题,难就难在天理人性与俗世律法的恒久冲撞。
李尔王希望以自己的权威审判改变嫡长子继承法,他的理由是“父爱平等”这一人性天理,但他的爱混杂了太多的个人喜好与权力欲望,非但未能得到预想的结果,反而驱逐了他最爱的女儿。但小女儿对李尔王的爱并未消泯,最后为了父亲香消玉殒。法律之难,不仅难在控制低劣的兽行,而且还得规约高贵的爱意。这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但这恰恰又彰显了人性的真实和法律的尴尬。
柏拉图认为,理智、激情和欲望是人的灵魂的三部分。如果法律象征理智,它必然承担着调停激情与欲望的矛盾的均衡功能。如果法律代表情欲,它也要听从理智的规训,限制情欲的无度。然而,事实上,在繁杂的人性背景下,法律很难做到完美居中、不偏不倚,柏拉图的“灵魂正义”很难借由法律实现。法律很难维护纯粹的爱,其中有太多私利欲望;法律也很难承认普遍的欲,其中有众多不平诉求。当爱欲皆与法律无关,理智和正义又从何谈起?
理性的反面是疯癫。发疯后的李尔王在荒野中“模拟审判”,表现了法治爱欲难题的后现代式破解。非理性的疯狂作为黑暗的控诉者,始终扮演着理性的迂回替代角色。但疯狂终归是短暂的复明,一旦回到政治秩序的罗盘,指针又将摆回既定的方向。李尔王抛弃宽恕的大爱,难脱复仇的纠葛,因爱欲而死亡。
我们理想的法治应当是沐浴大爱阳光的正当欲望法则之治。但现实的法治总是离不开权力的驱策,需要适度私心甚至野心的浇灌。毕竟,懂得大爱的圣徒只是少数,生民广众只相信衣食住行的硬道理。掌握权力的人,必须角色清晰、逻辑一贯,切莫期待成为诸方兼顾的完美达人,必要的时候,冷酷乖张也无妨——这是法治的代价,也是爱欲的通达。
(转载自2010.5.27《法制日报》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