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的帝制时期,地方政府对国家各种财政制度的最终贯彻落实,与中央立法原则存在差距,因此想要完整地了解某一特定时期国家财政的历史,就必须重视对地方财政实践的研究。然而,关于两汉地方财政管理的论著不多,特别是关于郡县乡各级属吏的财政管理权限问题学界至今没有专门、系统地探讨,因此还有对之进一步研究之必要。两汉地方财政管理机构一般与行政主管密切相关,全面负责管理的是郡守、县长(令)、乡啬夫等。
一、郡守的财政管理
秦汉时期,郡守是郡级财政管理的最高主管官吏,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载:
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
在这则材料中,“劝民农桑,振救乏绝”、“岁尽遣吏上计”等财政经济事务都由郡守负责管理。郡守的财政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支出的权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