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共5章27条,针对我区草地和林地植被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禁牧和封育方面做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了禁牧封育的概念。规定本条例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的管护措施。二是明确了禁牧封育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牧封育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三是明确了补偿和奖励机制。规定“对禁牧区域内的牛、羊等草食动物实行舍饲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行舍饲养殖的养殖户应当给予粮食、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禁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和奖励”。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在禁牧封育中的四种责任和义务。五是封育并重,在注重“封”的同时,更注重“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林地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播、补种、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草原、林地,恢复生态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