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实际上,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必要性早为人知,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相应的变革在实践层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整体来看,其成效并不显著,进展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或者说是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诱致性或者强制性举措,提供动力和压力,提供推力和拉力,引导各相关主体着力提升教育质量、关注教育的内涵发展。这就要求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改革教育管理制度,而在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建立健全教育问责制度最为关键。问责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其通过对问责对象(如各教育主体)行为的导向、监督和矫正来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建立教育问责制度的实践动因或根本动因不仅仅在于追责,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制度建设来确定各主体的教育责任,提供一种确保各教育主体权责平衡或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