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要看管个联邦国,下达关于经济,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等政策。
各联邦国做好自己的内政。
三权分治,相互制约.
最高领导人不能到死都在位置上(特殊情况例外,如林肯,肯尼迪)
美国国会的表决并非举手投票或无记名投票那么简单,也非少数服从多数那么易行。大会和委员会在表决过程中,对表决的方式发生歧义,暂停开会征寻专家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理论上讲,国会的表决形式有:一致同意(又称"无异议通过")、呼声表决、唱名表决、点数、 投票和记录表决。
“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是主持人在认为无人会反对的情况下提出的-种表决方式。此时,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决议或动议即告失败。所以,提出无异议通过的动议时,必须有绝对的把握无人反对。无异议通过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比如,议员在大会或听证会发言时,要求将自己的书面讲话稿、某份报告或文章载入《国会记录》;在辩论议案时,主持辩论的两派(或两党)牵头人要求允许议员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自己的发言(通过这种方式,议员们可回避对发言时间的限制或纠正自己的错误讲话)。
对于要求以"一致同意"方式表决的议案,如有议员有不同意见,可在全体会议上当提案人要求通过时表示反对,届时,提案人不得马上要求以其他方式进行表决。1998年105届国会闭会前一天,当有人提出以“一致同意”方式表决一项法案,给予获得假释在美国居住的魏京生在美永久居留权(绿卡)时,在移民问题上一贯持强硬态度的森森布伦纳众议员出人意料地站出来表示反对,使该法案以失败告终,成为当天一则不大不小的新闻。有的议员虽对议案持赞成立场,但为了引起议员或媒体对议案的注意,故意提出“保留反对的权利”,然后要求发言或让其他议员发言,表明立场,再收回保留。
" 呼声表决"(VOICE VOTE)是众议院最常见的表决方式之一。当议员提出一项动议或要求就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往往首先提出呼声表决的动议,要求赞成者说"是" (IYE),反对者说"不(NEY),再根据台下声音判断动议或议案是否获得多数赞成。因为会场议员通常很少,赞成与反对的比例与全体议员赞成与反对的比例不一定相同。因此,主持人往往不是根据哪边声音大小得出结论,事实上,少数派的声音往往更大,而是根据事先两党督导掌握的议员投票态度作出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如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无人提出异议,会议将进入下一项议程。
但在两种情况下,一派的代表会提出异议。一种情况是,支持与反对的实际票数十分接近,有可能与主持人宣布的不符或已发生变化。另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一方为了迫使所有议员作出明确表态,以公开其投票态度的方式施加影响,或增加议案的份量及影响力。例如,国会每年都会在2月份通过一项议案,要求美国政府在日内瓦人权会上提出并推动反华提案,大多数议员一般不会反对,所以在呼声表决时并没有反对的声音,但总有一个议员要求进行"记录投票”,其目的就是以接近全票的支持向行政部门施压,同时也是向中方示威的-种方式。当然,按惯例,评论员不宜对主持人的裁决提出异议,而是以现场议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要
求进行"记录投票"。主持人则象征性地环顾四周,承认确实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同意进行记录投票”。
在委员会进行呼声表决后,少数派可能要求进行记录投票,而主持人又不愿意,便会提出动议,对是否进行记录投票表决,要求赞成者举手。如有多数人赞成,再进行记录投票投票;否则,不予理睬。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每年就是否取消对华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进行投票时,主张延长的人数远远多于主张取消的议员,但后者多要求进行记录投票。阿切尔主席则要求主张取消者举手以决定是否进行记录投票,结果是只有4-5人举手,于是阿宣布要求进行记录投票乾不足半数,不予同意,表决结束。
“唱票表决”(ROLL CALL)比较简单,就是点名表决。众议院全体会议一般不使用唱名表决,参议院全体会议则经常进行唱名表决。两院委员会经常进行唱名表决。在众议院,当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宣布进行唱名表决后,由工作人员按先多数党后少数党并以资历顺序逐一点名,当议员喊“赞成”、“反对”后,唱名人再重复一遍其投票态度。全部点完后,此人再点一遍刚才没有作出反应的议员的姓名,以确认是否漏点,以及刚才未表态的议员是否已经到场。最后再宣布表决结果。主席据此宣布动议或议案是否通过。参议院全体会议点名时,则不分党派和资历,按姓氏字母顺序点名。
“点数技票”(TELLER VOTING):赞成与反对的议员分别列队,主持人指定唱票人清点人数。“点数投票”有时用于众议院全院委员会投票,这种方法速度快,且易于操作。
" 记录投票"(RECORDED VOTE)用于众议院。众议院会议大厅设有44处电子表决器。表决器上有一个磁卡插口和4个指示灯,即:"YEA"(赞成)、"NAY"(反对)、"PRESENT"(出席)、0PEN"(表决在进行中)。议员每人有一张个人投票卡(有议员名字,不得转让),走到任何一个电子表决器前,将投票卡插入磁卡插口,再按下与自己投票态度相同的那个按钮。投票人姓名和投票立场瞬即在大型电子显示屏上出现。议员和电视观众可随时掌握投票进展情况。投票往往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从5分钟到20分钟不等。如果是多项议案集中投票,由于议员陆续到场,所以第一个表决预留时间较长,多为20分钟,以便多数议员从办公室或会议厅赶到现场,此后的投票多是5至10分钟。如果是单项投票,往往是15至20分钟。
议员如果在表决器仍在工作阶段希望改变投票态度,可以再次插卡,按下代表自己投票立场的按钮,这时表决器以后一次投票立场为议员的最终立场。如果表决器已停止工作,但表决结果尚未宣布,或议员忘记带投票卡,则需填上一张象选票一样的表决登记表(表的颜色不同,绿色的为赞成票,红色的为反对票,琥珀色为出席票),交给唱票员,由唱票员输入电脑。
电子表决提高了效率,且有助于加强议员的责任感。不利的方面是,议员常常看了显示屏后再投票,见风使舵。同时由于受到公众监督,议员们也更可能迫于舆论和利益集团压力投票,也就是一些人所说的"昧着良心投票"。
也许是人少的缘故,参议院一直保持着逐一唱名投票的传统,而没有电子投票系统。当主持人宣布开始表决后,工作人员按议员姓氏第一个字母的顺序依次点名,议员被点到名字时,高喊"YEA"(赞成)或"NAY"(反对)。工作人员再重复一次他的名字及投票态度。一遍点完后,常常还有许多人没有到场,于是再次从头开始,点没有投票议员的名字。有的议员到达会场时,他的名字已被
点过,即走到主席台前,将自己的投票态度告诉计票工作人员。参议院最短投票时间为15分钟,但没有规定最长可持续多久。据统计,参议院平均投票时间为23分钟。由于参议院人少,每一张票都有可能改变投票结果,所兴,参议院两党领导层经常为议员投票拖拉发愁。
众议院还有一种投票方式,叫"分组投票"(DIVISION OF THE HOUSE)。主持人让赞成者和反对者先后起立,清点人数。通常
情况下,主持人只能在事先对投票结果心中有数的情况下才会同意使用"分组投票"。分组投票"实际上也是由主持人作出判断,并非真正一个个地数。
由于议员们的投票存在时间差,所以态度摇摆的议员可以先观察其他人的投票态度和可能的结果再作决定。个别票数十分接近的表决,到最后一刻还难分胜负。 1999年在参议院审议《枪支管理法》时,就一项关于在枪支展览会上购买枪支是否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身份的修正案,两派力量不相上下,最后一名参议员投下一票,使支持与反对的票数相同,迫使主持人宣布援引国会立
法程序中很少使用的方法,即由参议院议长、副总统戈尔投下决定性一票,成为一大新闻。
众议院规定大会记录投票最短为15分钟,对最长可持续多久则没有说法。实际上,15分钟之后何时停止投票完全取决于多数
党领导层的意愿。他们可以示意主持人立即停止计票,也可以等候相当一段时间。投票计时器所显示的时间仅表示确保投票有效所剩的时间。一旦显示器上出现"0",那么晚来的人就只能听命于主持人了。据统计,众议院平均投票时间为18分钟。
由于投票记录对议员十分重要,国会领导人一般会通融。但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十分接近,且当时的结果对多数党有利,主持人会立即宣布表决结果,以免节外生枝。在下列情况下,主持人则会故意拖延宣布表决结果:本党议员在最后一刻仍犹豫不决,督导仍有希望将其争取过来;本党答应参加投票的人尚未到达;本党仍在争取另一党的议员的支持。一般情况下,虽然规定的投票时间早已结束,表决器也已关闭,但只要台下仍有人要求投票,主持人都不会马上宣布表决结果。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主持人每次举行木棰准备宣布表决结果时,都会有两、三个人在台下大喊:"投票,投票!"主持人便会放下木捶。晚来的人只能走到主席台,向计票员报告自己的投票立场。
国会表决时,如果议员因故不能出席投票,既可放弃投票权(这样做有可能被反对者解释为立场不坚定或持相反立场),又可采用补救措施。一个办法是,在大会"一分钟讲话"或"特殊要求发言”中表明自己的态度,或发表书面声明并要求载入国会记录,声明如能参加投票则会投什么票。对一些重要的投票,则可采用"议员配对(PAIRING OF MEMBERS)。一个议员如不能出席投票,事先可找一个能参加投票但与自己持相反立场的议员协商好。表决时,参加投票的议员先投上一票,然后收回投票,并要求在国会记录中列为"出席"(PRESENT)。这样,不能出席投票的议员虽不能投票,但因一个相反的票收回而不会影响表决的结果。国会还有"委托投票"(PROXY)的做法,106届国会时停止实行,107届又予恢复。所谓委托投票,就是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以签名授权的方式让自己的助手或其他议员代劳。许多议员和公众反对委托投票,认为这样做为不负责的议员开了绿灯;支持者则认为,委托投票可避免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而失去行使自己权力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