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流动性与国际货币体制
梯若尔此书的基本素材源自于其在意大利银行PaoloBaffi讲座上的演讲稿,翻译得很流畅,碰巧的是,梯若尔和拉丰所著的《电信竞争》的译者,是我在东南大学时所熟悉的胡汉辉教授,他罹患重病后仍然全力投入
了翻译工作。而此书的译者,是我认识不久的陈志俊教授,抱着学术理想,他从武汉大学忧喜难辨地流浪到了浙江大学。全书分八章,在介绍了新兴市场中的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学家对防范金融危机的普遍观点之后,梯若尔引入了公司金融和激励理论两大工具,重新诠释了金融危机(在我看来,其实书中讨论的金融危机主要是主权债务危机)的形成机制。梯若尔清晰地发问:和企业相比,政府是普通的借款人吗?在这个关键性发问之后,梯若尔引入了双重代理和共同代理分析框架,·在双重代理的分析框架之下,政府和普通借款企业的不同在于:对企业而言,为了获得融资,企业不得不将部分控制权转移给投资者;对政府而言,投资者似乎并未得到类似的控制权让渡,政府有能力通过影响汇率和影响投资者收益,以避免或减少控制权让渡。在共同代理的分析框架之下,政府实际面对着的是多个债权人,但政府和这些债权人事先并不存在一个“总合约”来清晰地界定债务重组机制,因此和企业相比,政府作为借款人时,其合约是不完整的或具有外部性的。
另一个引入注目的事情是,政府既然不是普通的借款人,那么,对借款企业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政府就未必有效,例如,政府会更有积极性去迎合国内投资者而非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债权人要求举债国过多地放弃主
权时,反而会导致主权国家宁愿丧失声誉或接受债权人制裁。
接着梯若尔分析了解决金融危机的途径,由于他在分析危机时,使用的就是公司金融和激励理论两种工具,自然,在提出解决框架时,自然也不会落入到建立全球最后贷款人之类的巢穴中去,而是独辟蹊径地指出,
IMF应该关注于“焦点目标”,梯若尔将国际代理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外部性问题解决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应该致力于阻止国家之间相互施与的负外部性,例如环境污染等。第二类是集体行动代理人,这些代理人致力于协调富国对穷国的行动,例如发展、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合作等。第三类是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国际代理人,这些代理人是对国际性的劳动力保护、银行操作和金融稳定方面提供服务。以我的理解,似乎梯若尔所强调的第三类国际代理人,其实就是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追求全球福利增进的代理人,例如巴塞尔委员会似乎就充当了跨国银行国际规制的代理人,而IMF则应该成为国际金融稳定规制的代理人。因此,IMF应该避免使命扩张带来的机构扩张,而应将注意力集中到焦点目标,即集中到为稳定国际金融体系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当然,国际代理人的使命,决不意味着对私人部门解决办法的限制,或者对国际代理人之间相互竞争的限制。
梯若尔对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及建议都十分独特,我在过去大半年所付出的精力告诉我,目前中国作为主权债务市场上最优秀的举债国,有机会为国际金融体系增加公共产品。目前全球主权债务重组机制出现了三种可能的方向,一是由IMF所主张的SDRM方案,俗称“国家破产方案”;二是由美国副财政部长泰勒所主张的CACs方案,俗称“集体行动方案”;三是由法国央行所提出的良好行为准则方案。在2003年初,墨西哥和韩国在主权债务发行时均加入了集体行动条款。鉴于中国在国际主权债务市场上的重要性,如果中国在发债时也增列CACs,那么CACs就有可能成为国际惯例,这将是中国对国际金融体系做出的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