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救济的可实践性
奥地利的诺瓦克教授写的《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书中其观点强调“国际层面上,负责监督《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践也清楚地表明:只有将国家不违反《公约》的义务和积极实施《公约》的义务结合起来,这些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1]
虽然它(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个人来文作出的决定在国际法上没有约束力,但是这些决定一般都得到了有关缔约国的遵守。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0条第4款所作出的“一般性意见”被认为是对《公约》条款的最具权威性的解释,它对缔约国报告的认真审查也被许多其他国际执行机构所仿效。[2]
人权救济的国际法(规范)层面的正当性基础
诺瓦克教授通过分析《公约》第1条、第6条第1款和第9条第1款中使用了“ has/have”这一动词陈述语态以及第6条第1款提到了“‘固有的’的生命权”的表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约》其他条款如有关自决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的用语中,也能够发现人权来源于自然法的表达。[3]他进一步指出《公约》序言的第一段提到了联合国的的宗旨和原则,而第4段则指出了联合国成员国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义务。起目的是强调人权两公约的通过加强了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在创建联合国时所同意的促进人权的义务。但是,不是联合国成员国的《公约》缔约国(正如《联合国宪章》第48条明确规定的)并不自动受到这一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义务的提及的约束。[4]这里所提到的联合国成员国的《宪章》义务涉及的是联合国的两个最为重要的目标——维护和保护人权。
人权救济的理论层面的正当性
主要结合霍菲尔德的司法权利理论以及自然法理念展开,同时结合艾滋病在农业社会走向商业与工业双重特征社会过程中,当今人类社会的现实状况需要新的人权理论(第三代人权)来指导制度的设计!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与艾滋病人权模式相关的条文
《公约》第2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并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此等补救在得到准予后,确能由合格当局付诸实施。
人权可诉(救济)性问题的国际实践
综观各国的情况,人权事务委员会到底是设置在政府之下,还是处于司法救济的框架之下?[5]可诉性是作为司法考量的最后一道防线!诉权的有无意味着人权能否在法律之下得到保护,假如无法在法律之下得到保护,那么从自然法抽象出来的各种人权将失去意义,法律的价值将会被动摇!
可诉(救济)性问题的中国出路——违宪审查制度的试点
季卫东先生曾言:“仅就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言,其实既不必强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无本无源的自然法信仰,也不必援引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甚至毋须正当化的复杂论证,只要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得到切实实行也就可以额手称庆、进而可以‘俟河清之有日’了。”[6]
撇开公约中的个人来文程序,首先在宪法对人权事务委员会予以明确定位,在国内法律框架内建立一个类似违宪审查专家审查评议制度。这将有利于展示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积极姿态;有利于中国公民人权观念的养成;有利于宪法摆脱“闲法”的形象!
个人的一点想法:
对艾滋病四种模式的论述可能证成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不应因为其曾经的不当行为而被歧视,同时也并不意味着因为有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艾滋病患者就有着法律责任的豁免!从流行病模式到人权模式,体现出我们对无区别的人权尊重,强调的是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救济义务,但是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则是另外一回事!否则中国在实践中有可能承担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之前的风险,比如艾滋病人的死刑判决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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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导论),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03年10月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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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导论),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03年10月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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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03年10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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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03年10月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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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此部分资料暂缺,将具体搜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各缔约批准国的情况再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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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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