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徐家力 于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8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2000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作为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访美;2003年11月师从郑成思教授,获中国第一位知识产权博士后。
作者现任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一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兼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人才库专家,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多年来,作者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以自己从事律师职业数十年的丰富实务经验,结合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当中的理论研究,发表了《网络法律理论与实务》、《信息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问题》、《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等。
内容简介
一、网络泡沫化问题
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一往无前的态势,从来没有一个行业聚敛财富的速度像现在的互联网这么快。雅虎、亚马逊、美国在线、eBay等网络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达到几十亿、几百亿美元的市值,超过了像波音、通用等许多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巨人公司。在网络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许多传统产业已开始落后于网络产业。面对这样的情况,人们不禁要问:网络如此飞速发展的态势合理吗?互联网的发展是否存在泡沫?回答是肯定的。从我国的情况来分析,网络经济在一种极度狂热的情况下,经过几年的膨胀其所涉及的行业都有一定的泡沫存在。从网络中介服务者目前的经营环境来看,存在着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的问题;至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大多处于勉强支撑的状态;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则远不如想像的那样广泛。
当网络泡沫聚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引起“大爆炸”。2000年4月对于网络界来说,是个“黑暗的月份”。美国纳斯达克股市重挫32%,不少网络企业的股价跌去50%以上。资本市场真刀实枪地开始了挤除网络泡沫的运动。中国的互联网是从美国复制过来的,从理念到商业模式,甚至宣传方式无不如出一辙。同时,中国商业网站的资金投入基本来自海外风险投资,主要是来自美国,因此,纳斯达克网络股的震荡给中国网络企业带来猛烈的冲击。许多先天不足的网络公司漏洞完全暴露出来:管理混乱,竞争无序,付费网民的匮乏,社会信息环境滞后,行业自律协作薄弱,于是一大批单打独斗的网站、电子商务公司败下阵来。数万个雄心勃勃的公司在短短一两年内就消失了,从四面八方汇拢到网络业的近百万从业者被迫重新选择职业和生活。
2000年网络泡沫的形成有着表里两层原因,就当时的情况来说,这种泡沫的表层是因信息革命、投资的富裕和传媒对于商业和投资的热衷而引起,而其内层就是互联网公司盈利前景黯淡。之所以人们会追捧互联网,是因为科技创新突飞猛进改变了人类生活和工作方式,网络革命确实改变了社会面貌。之所以造成泡沫,是因为网络革命虽然对经济带来持久的冲击,但是事实上,投资人要从中获利并非易事。网络产生泡沫并不等于互联网就是泡沫,作为企业商业道路的互联网无所谓泡沫,互联网作为一种崛起中的新兴产业存在一定泡沫实际上是新经济发展曲折性的一种正常现象。网络泡沫现象其实是一种资本膨胀的结果,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资本通胀部分投向新兴的朝阳产业。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泡沫实现资本的转移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成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可见,网络泡沫也不都是坏事。纳斯达克股市的风暴在带给我国网络界负面影响的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企业走向成熟,促使它们根据市场的需要创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开拓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思索自己能够行之有效的盈利之道。事实上到2002年底,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就走出了低谷,纷纷盈利,TOM在第二季度就宣布持平,新浪、搜狐、网易也都凭借非广告业务而获得盈利,股价也都从最低时的垃圾股提升到10美元左右,传统行业的有为之士又开始回流到网站,垂直专业网站大行其道,网络向产业纵深发展,事实证明我们比“网络之乡”的美国实际少走了一段弯路。
二、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从1987年开始尝试使用互联网,到1994年4月成功的接人世界互联网;从1994年以后四大主干网的先后建成,到1996年互联网进入空前活跃的时期;从2000年的网络泡沫,再到2002年泡沫磨灭后的理性思考和应用创新,产业链的初步形成,以及今天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近20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在曲折中前进。今天,互联网不但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互联网的影响正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生产、工作和学习的各个领域和角落。目前我国网络发展的红火景象,与几年前的那场泡沫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仅技术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产业发展环境和用户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工作、学习和休闲娱乐的方方面面,不再是空炒概念。同时,我国的信息化环境也在不断优化:近年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促进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已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高度。随着政府、企业、家庭和学校上网工程的开展,互联网上网连锁经营管理等制度的出台,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网行为规范化已有很大进展。事实证明,互联网的回暖过程虽然缓慢,但步履扎实。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发展迅速,且正在对社会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电子商务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展市场范围、与各户进行良好沟通、为客户提供全天候、个性化服务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电子商务对于实现贸易的全球化、适时化、网络化、数字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改善贸易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还将加快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并使一些新业务应运而生,例如,在线超市和商品目录、电子报纸、家庭银行等。电子商务的出现还将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它会使顾客在选择消费对象时,拥有更加个性化的选择与更多的便利甚至更低的价格。对于就业来讲,电子商务的出现将增加从业者转变技能的需求,同时还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但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电子商务不仅由于经济本身的原因,而且因为人们的担心和忧虑,还没有深人人们的生活。然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正在发生一场质变,那些能够容易在网上实现的、对外部依赖较少的新兴交易方式都获得了极快的发展。另外,平台型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在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促进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广义的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中国大多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中。可以断言,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一项巨大的经济产业。
在网络泡沫化后时代,人们看到网络与电子商务在欲火中重生。其实网络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它却被人为地夸大了作用及过度投资最后导致膨胀以至走向反面。理性地讲,网络与电子商务给人类带来的是革命性的信息时代。随着网络与电子商务在泡沫化之后的再生或重塑,它的应用前景是不可估量的,它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变革也是长期的。正是基于这些理念,笔者认为,研究网络与电子商务颇具意义。在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长期突出的法律问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脱离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大背景和大环境,网络与电子商务可以说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可以讲,在网络与电子商务运行中,若得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就会顺势得到发展和成熟。否则,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就会困难重重,步履艰辛。正是基于对这一法律问题的兴趣及自身对这方面知识多年的积累,笔者选定了它作为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项目,试图与大家共同探究关于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的相关问颢。
三、现行的法律在网络环境下是否适用
互联网以一日千里的速度发展,冲击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日益改变着人们的一切。它的发展实在太快,许许多多的网络行为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人们既不知道怎样规范它,也不知道自己在网上如何行为才算合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问题,亟待法律加以规范。于是一部分人主张套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他们认为虽然在当初立法时网络还没有发展到现在这样的程度,但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留有余地,执法者可根据法律的原理与精神,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来适用法律。这种观点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给予法官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另外有一部分人主张套用现行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毕竟网络的现状与发展是不可预料的,我们不能在处理新问题时照搬照抄原来的法律或扣上个“根据法律的原理与精神”的大帽子,这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为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应该立新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把两者结合起来也许会更为妥当: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适时地制定有关网络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便于实际操作,等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完整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通过这样的过渡,使法律能够较好地承前启后;另一方面,我们在处理网络方面的案件时,也不要把现行的法律丢在一边。一般来说,立法相对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总是滞后的,当我们在有关网络方面的法规、规章中找不到适用的依据时,特别是在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在法律总的原理和精神下,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处理也未尝不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中也是采用上述两结合的方法,既参照现行法律又引用国际惯例和某些立法精神。
四、关于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的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是一个新兴的课题,随着网络日益向纵深发展,其与大家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网络爱好者致力于对它进行研究。目前,对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的研究存在着两种方法:一种是依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研究方式去探讨,即从网络著作权、网络专利权、网络商标权、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去研究;另一种方法是立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本身独特特点去研究,如从网络域名、链接、网络数据库来研究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问题。本书就是采用的后一种研究方法,以期更直观、更详细地解读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五、本书的研究范围
飞速发展的网络和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电子商务与契约交易、争端解决、行政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众多法律部门、法律层次和规范体系密切关联。这其中,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最为广泛、深刻。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纷争也越来越多,并且是愈演愈烈。面对互联网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横扫的局面,一些人于是断言,网络与电子商务将动摇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根基,面对网络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只有“望洋兴叹”。事实证明,这种论断显然是错误的。在网络时代,作为鼓励智力劳动成果创造和传播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过时,而是随着“网络”这一新的信息传播媒介的出现,做出了适时、相应的调整。
当然,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毕竟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顺利保留“证据”。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蒸发”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进行随意修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取证和摆明真相都是难题。但这决不意味着网络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奈与放弃。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网络产业尤其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正确理解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网络产业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域名、网络中专利、商业秘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等。在本书中,笔者采用专题研究的形式主要对以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与网络传输有关的法律问题、网络链接与搜索引擎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上专利的有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和计算机犯罪,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在网络与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