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公司法中,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界限到底该划在哪里?这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化约为一个更为明确的问题,即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国家强制,这就是本文旨在回答的核心问题。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目的在公司法领域所施加的强制,它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性的概念,涉及公司法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因此,它比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外延要大得多。国家在公司法中施加强制的目的与公司法视野下的自由观直接相关,有不同的自由观就会有不同的国家强制的目的。本文认为,公司法视野下的自由观是在不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前提下的股东本位的自由,而股东自由又是股东个人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的自由,而非股东的集体自由,亦非股东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在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下,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就应该以保护股东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为目的,当然亦应防阻股东滥用自由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这意味着公司法不是一个推行公共政策的合适领域,亦表明公司法应当保持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