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刘承韪,男,山东潍坊人,1977年10月出生。2002年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梁慧星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讲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合同法、比较法、法社会学。
内容简介
本书导论部分首先树立了一种关于合同的全新观念,即它是一种当事人规划未来行为的自治方法,继而在这种新观念的指导之下引出了英美合同法的核心命题及其标准——对价原则。除此之外,导论还综述了全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点和研究意义。
本书第一章为对价原则的历史渊源。笔者通过历史地再现对价原则的产生情境来发掘对价原则得以产生的源头及其原因。大量的笔墨花费在对英国早期诉讼形式的研讨上,并将清偿债务之诉(debt)和违诺赔偿之诉(assttmpsit)视为对价原则得以产生的形式和实质源泉。本章结尾之处,笔者还对现代学者对对价原则产生原因的误解进行了检讨,澄清了先前的歧见。
本书第二章为对价原则的理论模型的进化。对价原则的理论模型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英国实质的获益受损理论到美国的对价交易过程理论的长期历史进化。英国传统的获益受损理论揭开了对价理论和合同理论系统化的序幕,统一了英国长期存在的散乱的对价规则和理论,并整合了整个英国合同法,为合同法的古典革命提供了发力的杠杆。获益受损对价理论的衰落源于其自身固有的模糊不清、不易操作、注重实质等诸多缺陷,为美国对价交易理论的诞生提供了契机。对价交易理论的诞生开创了美国对价理论和合同理论的新局面。
本书第三章为对价原则的具体构成:规则本体论。笔者对对价各种规则详尽的研究是基于一种信念:即对价原则有着可以探索到的制度理性。文章通过具体研讨对价原则的积极规则、消极规则和例外规则等具体内容,展现了对价原则的这种制度理性和实践操作性。
本书第四章为对价原则的功能定位。功能是把握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有力手段,这一点对于对价原则的研究来说更为重要。对对价原则功能的关注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英美法本国,都是相对薄弱的,但也已经有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笔者通过研讨对价原则的积极功能(主要是支持允诺的执行)和消极功能(主要为妨害私法自治),探究了对价原则的生变的原因和将来发展之出路。
本书第五章为对价原则的改革存废之争。对价原则的特殊性使得其在面临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和法律进程时出现了困惑,人们对其褒贬之声也难尽一致。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价原则的改革和存废的争论便成为重要的法律课题。笔者就是在综述这种争论之后,提出了作为一个英美法的局外人的观感。
本书第六章为中国法律中的对价问题(代结语)。对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研讨的最终落脚点还在于本国的制度,该部分论述就在于解决英美法对价原则对于中国法律的意义问题。笔者通过对中国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分析,总结出中国也存在英美法的对价问题,但在很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英美法制度和大陆法制度的勾连和联姻,构筑一种共同的、良好的应然法律秩序,为未来的法律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