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的基本命题是: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的核心是国家出资人利益的保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为核心,全方位地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制度。具体而言,是在多边治理模式下,以改革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制度为重点,同时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引入银行债权人和职工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围绕基本命题的论证,本书分以下五篇展开:
第一篇。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框架。首先,除布局的适当调整外,国有企业在中国存在的意义无须争论,因此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及资产流失问题不可能通过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退出得到解决。其次,作为最终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产权关系决定了,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状况。因此从狭义的角度看,“代理”问题的特殊性仍然是国有企业诸问题产生的根源。在这个意义上,目前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都是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表现。换言之,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还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都与国家出资人对企业失去控制有关。再次,尽管与公司治理具有密切联系,但国有企业治理与公司治理具有区别。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范畴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特殊银企关系下的银行参与治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管等。上述三点决定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途径与一般公司治理不同:国有企业治理法律框架的基础,一是国有出资人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二是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建立。与此同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具有法律拟制的特性,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力度,应当采用多边治理模式,调动职工和银行债权人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第二篇,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及其完善。首先,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体系。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与企业经营自主权或自治权之间的相互独立和制约关系。因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入制度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保障。其次,笔者认为,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入制度的完善是国有出资人(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关键,国有出资人制度完善的关键又在于实现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而所有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科学定位,并对其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具体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管理者控制问题,必须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的强化为核心,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对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国有企业来说,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常规性监管的完善,一是特殊性监管的强化。前者是对企业经营常态下国有资产的监管,后者是指对企业产权改革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监管。由于目前我国国有经济进入了布局和结构调整阶段,因此后一类监管对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此类监管的效果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第三篇。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首先,在我国,由于社会制度及经济体制的差异,作为企业主人的职工,其利益一直由国家来代表,因此在原有企业制度中,职工参与制度并不发达。虽然目前经济已经处于转型时期,但由于法律地位的差异,即使在多边治理框架中,职工治理在整个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力度仍然不大。但在目前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所承受的更大的人力资本风险决定了他们参与公司型国有企业治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出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运作和投资回报的保护以及回避风险带来的监控动力,职工具有参与公司型国有企业治理的内在动力。其次,结合中国目前的情况,在实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下,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治理途径的有效选择。再次,现有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职工参与公司型国有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些规定由于未能明确规定职工作为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加之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难以真正发挥职工在公司型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为职工有效参与公司型国有企业治理,实现真正的“共同治理”机制扫除法律障碍。
第四篇,银行参与公司内部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在转型经济的背景下,中国特殊的银企关系决定了银行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化银行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笔者提出:以立法赋予银行享有公司内部监督权是银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有效途径。基本思路是:首先,在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公司特殊的融资结构所形成的特殊银企关系、国有企业股权监督虚置、外部控制权市场监督失灵、经理人市场未形成等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决定了通过制度变革,允许银行通过行使公司内部监督权参加国有企业治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银行参与公司内部监督不仅有利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保护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其次,笔者认为,目前经济学界及法学界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所形成的基本理论,在一般意义上论证了我国银行进入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在制度改革方面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再次,从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形式是行使监督权;参与途径是通过谈判派人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与职工监事的监督权一样,银行监事的权力也将来源于《公司法》上的直接规定;银行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在理论上是扎实的,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框架应在《公司法》中以赋权性规范设立,同时需要加强监事的权力。
第五篇,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束与激励制度的完善。首先,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具有迥然不同的特性,这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有效运作,进而要求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去理解和运用代理理论,即现阶段中国国有企业高管激励与约束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对国有企业特性分析为基础。其次,从法律层面对国有企业高管激励与约束问题进行探讨,这一特殊角度限定了我们解决约束问题的切入点是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并以此为基点建立委托人与企业高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再次,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基础上,在约束到位的前提下,探索和寻找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激励手段,扭转目前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错位的现状。根据以上思路,笔者提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构建国有企业高管对国家的信托责任制度,是建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关键,而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建立新的国有企业高管产权激励制度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