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中华民国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中华民国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就 该条文,上海市商会等曾极力向政府呈请修正,以适应中国社会当时之商业习惯。
本书第一章简述了当时中国商界合伙组织的习惯称谓、组织模式、合伙契约模式等,并根据相当翔实的资料说明,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在民法、公司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后,合伙仍是当时中国工商界最重要的经营组织形式,除便于大规模集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类型极少为当时商人所采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习惯于传统合伙经营模式的商人,对当时新民法对合伙责任承担模式的重构自然产生了抵触心理,而由此出现的商会呈请修改民法规定的活动,其社会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章重点阐述了一般合伙股东的责任。原书通过"检讨现行民法之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例及其根据的习惯与按股分担责任的习俗的对立",来阐述"于偿付合伙之债务发生不足额时,各合伙员(股东)之责任负担”;并通过“根据判例去研究业务执行人与合伙员及第三者的责任关 系”来阐述“因执行合伙之业务而产生的业务执行人的责任”。“并参酌日本学者发表的关于合伙的论文,把这些责任所根据的根木观念,作综合的探讨,因而阐明股东责任之茬法律上的性质,此点可以说是本文的重心。”
在第三章,原书作者“搜集新闻纸上‘退伙声明’--近来多利用作对第三者回避‘股东责任’的手段——的流弊所以发生的原因,来检讨所谓退伙的法律关系。”
在第四章,本书作者近乎全文援引了当时商界人士设计的,旨在缓解当时民法与民间习惯的冲突的"民法及商法上的具体救济策--分担无限公司方案"及其法理分析,并对该方案的反对论点同时予以介绍。
在第五章,作者也近乎实录般地将当时关于合伙组织引人商业登记制度的商界立法建议和盘托出,呈现在读者面前。
最后,在第六章,作者进行了简要的总述,提出:中国传统商界的合伙习惯,在剧烈变动的中国社会缺乏国家统一法律规制的局面下,实际起到了“法的根据”的作用;而中国的合伙习惯产生于家族经济中,带有许多家族关系色彩,并具有天然的自治色彩,惯行的绝对的“契约自由”,与现代商法的基本观念是不一致的;习惯于传统合伙经营模式的中国商人对公司这种现代的工商组织模式并不乐于接受。而所有这些都有待于在工商经济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商事习惯逐步确立,并使现代商法观念深入人心后,民法中商法化的条款最终才能为中国的商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