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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触到法谚(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的第一印象就是——精辟而含蓄的权威表述。据说在欧美和日本学者中,大家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语记述的文章体的格言,法学论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谚。可能是因为古老的法谚可以用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实上法谚的意义远不仅仅局限于此,有时法谚还隐含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这是拉丁语法谚中的经典例子,它简洁明了地道出了一个令法官困惑的法律原理,也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棘手难题的法律方法。
当然,对于大多数来自拉丁语的法谚,对其解释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审慎的。一方面是因为它高度浓缩,充分简洁,甚至省略了某些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围绕法的命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景下,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因而每一条法谚的命题不得不表现出某种晦涩。所以我们必须一边补充适当的词语,一边做审慎的解读。
考察法谚的发展过程,可发现法谚大致分有英美法谚和欧陆法谚两个流派。以英美法系为土壤培育出的法谚在数量上远不如大陆法系。欧陆法谚诞生于古代罗马法学的土壤中,后来在以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当中,作为传承罗马法学识和睿智的回忆,原封不动地继续存活,同时又受到时代变化的冲击,虽然在外表和形式上发生了改变,然而仍然保持着它固有的风格。
罗马法发展过程中,法谚也得到发展。公元前2世纪时候,表现为对有关法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提炼。公元1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家的学说被国家司法作为指导性的学说,法学研究成为法谚发展的重要母体。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与政治相对分离,法学接受学术的净化,其结果是作为法学说和法学识精华的法格言在完备的国家法学教育的背景下,不断磨炼发展。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特别是构成其主要的《学说汇纂》),是经过8个世纪充分孕育的法学的伟大产物。当然,与西罗马帝国在人种、文化、社会、经济、宗教等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异的东罗马帝国(所谓拜占庭帝国)中,悠久的拉丁世界学说以及带有谚语色彩的法律命题被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让人很难想像(例如,在希腊语占优势的东罗马帝国中,能够读懂拉丁语的阶层很狭窄),但是这些理所当然作为现行法规而且实质上也作为光辉的古典法学的丰碑而被收入《学说汇纂》这样的立法作品中。我们现在拥有的丰富的法谚数据大部分也由来于这一时期的《学说汇纂》。
在欧美各国并不使用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来表述法谚,而是采用异国语言的拉丁语来记述。尽管大多数法谚诞生于相当久远的古代,但其中另外还有200年左右的时间内产生的比较年轻的法谚。例如大陆法系近代诞生的其中一条表述罪刑法定主义原理的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上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英国法律中,法谚起到像法律规范那样被遵守的作用,法谚云“没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格言”(Regulaprolege,SIDEFICITLEXINDEFAULTOFTHELAWTHEMAXIMrules.)。在各种原因复合影响下,法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与普通法同等的对待。在法律教育的场合法谚作为一种公理而被阐发。在英美法系的世界中,拉丁语的法谚时至今日依然生机盎然。
据专门从事拉丁法谚研究的日本学者统计,用拉丁语记述的法谚,大致有5000例之多。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只是变换语序、调换语句的命题。我们在此只是选择了一部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所以有选择地编译了法、权利、司法、法官、程序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词有关的古老法谚,并把这本法谚集取名为《法、权利和司法——西方法谚集》。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分类编排:在“法的品性”里面,我们分为法的特点、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惯例、法律上的衡平、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在“权利、权力与责任”里面,分为法律的权威、法律与权利、权利与自由、义务和责任、法律与权力。在“法官与司法”中,分为法官及其职责、法庭与审判、司法原则和法律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分为正当程序、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在“民事司法”中,分为总论、财产权保护、契约与债、委托与代理、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在“刑事司法”,分为犯罪与刑罚。
从这些法谚中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原理、原则、规则的最古老的依据,因而对它们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以第一部分为例,其中涉及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如“法无定法,则无法”)、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如“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法的效力与既往(如“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法的公开性(如“法律不经公布就没有效力”)、法的概括性与普遍性(如“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法与自然秩序(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法的实施(如“造法易,执法难”)、法与例外(如“例外总是被放在最后考虑”)、法与原则(如“原则不需要论证”)、法与正义(如“法律乃公正的准绳”)、法与理性(如“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理由(如“法律的理由是其灵魂所在”)、法律与紧急需要(如“紧急需要高于法律”)、法与惯例(如“惯例是另外一种法律?)、法律与衡平(如“衡平法并不造法,但对法起辅助的作用”)、法律冲突规则(如“两个权利相冲突时,存在时间更长的权利优先”)。
还有一些古老的格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的习语,不一定专属于法谚,但都与法律、与我们的法律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对我们的法律生活有密切的关联,我们把这些归为“其他”。否则这些同样弥足珍贵的格言就被剩余在了这个体系之外。这些格言或谚语往往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生活中的常理,换言之,它们不局限于法律或法学领域。例如所谓“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正是说明了法理与常理甚至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生活就是法律之母。
本书编译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工作,得到了浙江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班周玮同学在日文资料翻译方面的支持,在此向她致以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