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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指南及示范格式

作者: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编译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04月
内容简介
1.1978年国际商会(ICC)制定了一套统一规则,处理通常被称为 “合同担保”的应用。这套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国 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适用于保证人在索赔被提起以及其 他一些条件被满足,例如提供一份仲裁裁决的时候,即有义务付 款的保函。
2.因应1978年之后实务做法以及国际商界观点的改变,ICC制定 了一套规则,规定“见索即付”或者“无条件”的合同担保的使用。 依据该规则,受益人无须证明违约或遭受了损害,即可获得赔 偿。因此,国际商会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 第458号出版物)。根据该规则,银行以及保证人凭提交的适当 单据即予以付款。
3.承包商(在本指南中也称为“被保证人”)担心“见索即付”保函会 被不正当使用,这可以理解,因为,不可避免地存在无理索赔以 及在善意贸易/△同争议产生时利用此类工具施加商业压力的 空间。针对此类需求,国际商会保险委员会,在国际信用保险协 会(ICIA)及其成员积极的合作与参与下,成立了工作小组以起 草一套规则规定“有条件”担保。该规则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 规则》不同,将强调保证人的责任从属于承包商/被保证人在保 函针对的合同项下的责任,并且与其范围相同。显而易见此类 工具将为承包商/被保证人提供更多保护,因为无理索赔以及利 用索赔施加商业压力的空间大大缩小。雇主(在本指南中也称 “受益人”)必须证明违约发生并且证明其遭受损害,才有权获得 有条件保函项下的赔偿。但保函仍然向受益人提供了有价值的 保护,因为如果受益人在合同项下或者在违约发生时有权从承 包商/被保证人处获得付款,其就能从保证人处获得该项付款,而不会在承包商/被保证人无资力或者因其他法律原因而不能 付款时被剥夺合同项下的任何获偿权利。
4.合同当事人将能明确选择其希望作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国际合 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工具的类型。使用依照国际商会《见索即付 保函统一规则》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将为雇主/受益人提供类 似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工具,可据以在工具的有效期之内的任何 时间,无需任何进一步证据或条件,即可支取保函金额之内的钱 款(即使承包商/被保证人提出任何异议),而只需提交正确形式 的索赔以及可能规定的单据。
5.与之不同,依照本规则开立的合同保函将为雇主/受益人提供基 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约束保证人在违约被确立时支付根据 该合同计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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