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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契约法——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作者:梁慧星 主编,傅静坤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年09月
个人简介
傅静坤,女,1966年3月出生。1988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在西北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攻读民法专业硕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研究员攻读民法专业博士学位,1996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以后曾发表《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等学术论文、文章数篇,参与编写学术著作数册,并曾参加了《合同法》等一些立法活动。目前在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国际私法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七十年代中期,一位法学家在目睹了近代契约法的支柱——契约自由原则在本世纪屡受限制的状况并对对价原理进行批判时曾惊呼:契约将要死亡了。然而,过了二十年,契约并没有死亡,而是继续活跃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本书就是从此处展开,系统地论述了契约法在二十世纪的演变。
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是导论。在导论中,作者指出,作为现代契约法基础的古典契约理论是在十九世纪时以大陆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而形成的。第二章至第七章,作者分别就二十世纪契约法在规范和哲学基础上的重大发展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合同法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首先,二十世纪以来,诚实信用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以各种形式在许多国家得到的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责任得到了初步的加重,从而也使上一世纪不可动摇的绝对的契约自由原则遭到了第一次打击;其次,作为形式上的对等交换关系的体现的对价学说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攻击,允诺后不得翻供原则遂在英美法中成为维持契约公正性的主要工作。最后,二十世纪契约法的这些更始在我国的契约立法和契约理论中也得到了相当的反映,但我国的契约法仍体现出其特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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