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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法判例研究:美国IT判例、制度问题

作者:姜一春 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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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以下若干专题进行判例展示和分析。
  一是知识产权遭受侵权问题。涉及这个专题的事件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公司或他人的著作被通过因特网或其他IT化途径在自己设定的网页上加载介绍或者其他方式输入,那么著作权被侵害的责任不能免除。如果仅仅是作为管道传送机构的网络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下,按照美国DMCA(digitac millenninm)法在特定情况也可以免除责任。在2000年美国一些公司推出了称为“纳布斯坦”的存储器共同化服务项目,这一项目的推出,很快成为美国法律界的热门话题。“纳布斯塔”是指,不仅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数据资料,利用者可以相互交换各自的计算机存储器的一种服务机制。法律界认为“纳布斯塔”实际上是将数据资料违法复制的温床。目前,对这主服务造成的侵权诉讼还在继续,最终判决还未提出,但这一服务属于侵权的倾向己被多数学者认同;第二是域名问题,在因特网上所表示的域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之特征,即同样的域名在世界上只能有一个,捷足者先登,谁先登录注册谁就拥有域名权,问题是域名权同商标权会发生冲突,有些公司将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取得,而后将注册后的这一域名以高价卖给商标权者,或者利用著名商标之名引来众多访问者大做广告以获取收人,在美国被称为“网域霸占”(SewiCe Squat)。对此,过去只能以商标法违法进行诉讼。年美国制定了反网域非法占有消费者保护法(ACPA),根据该法可以从被告侵权事实加以推定赔偿额;第三是在因特网上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东西加以表示,使他人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应视为商标权侵权。但是,该商标的出处被明确表示,或以检索、批判、引用作为目的利用该商标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商标侵权;第四是营业秘密。公司的内部情报系统大多以电子化形式加以处理存储,公司和外界通过网络结构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公司的营业秘密被泄露的危险性就会增加。对此美国制定了经济间谍行为制裁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第五是网络连接(Unk)和系统进入frame)问题。网络链接通常是在因特网上介绍他人的网址,一般情况下对此不应视为侵权。但是被链接者即他人的网址所涉及的公司或个人被有意表示为同自己有特别关系,使他人误解上当的情况下,应视为商标侵权。此外,在自己的网页上将他人的网页装人,即被称为系统迸人的连接方法,这种方式如果导致他人误解混淆,难以区别的情况时,违法的可能性也难以避免;第六是附加注签问题。在网页上以一些关键词表示的注签或标记同他人的商标有一定关系时,也会产生纠纷。但是,将他人商标在自己的网页上作为标签等加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时,不应视为商标侵权;第七是网上商业专卖权问题。网上销售在1900年末在美国法学界曾引起过争论。后来网上销售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以它具有新规性、有用性、非自明性条件,批准为专利技术,那么这种专利被使用的范围过大的情况下,他人在因特网上也可能会利用这一技术进行网上销售。
  二是网上合同纠纷问题。网上合同并非当事人实际接触时缔结的合同,此外,通常是卖主对应大量的买主时所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现在,网络销售或提供各种服务的公司,多在网页上附有使用规约,购买者或其他利用者在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这种使用规约被称为(liCk wrapAgreement)合同。在这种规约上使用者并非签名而是点击"同意"框产生的合同,因此是否具有有效性便成为争论的问题,现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有效。但是规约中具有不恰当条款的情况下,也存在其效力被否定的可能。
   此外,click wrap agreement 合同语源于shrink wrap agreement合同。后者是在软件等买卖中产生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指打开密封包装即被视为同意的一种形式。在美国计算机情报交易法中均对上述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便在网页上设定了利用规约,如果使用者没有点击同意而进人网页时,不应视为同意,其效力被否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通常情况下,要求每一个网络访问者或使用者点击"同意"框会很烦琐,仅仅是提供一些商卖情报或对使用者进行联机服务情况下的规约,即被称为参照型使用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要求点击"同意"框,也应视为同意,其规约的效力不应被否定。
   三是管辖权的问题。在美国的审判制度中规定,各州都设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诉讼在哪个州、哪个法院提起进行等审判管辖问题会常常发生。A法院为了能够行使对被告的管辖权,原则上该被告必须要有在A法院地域“最小限度的接触”。该被告如果在A法院地域居住的话,应被视为“最小限度的接触”。此外,“请求的原因”事实是在A法院地域发生的话,即使被告不在该地域居住的话,也视为"最小限度的接触"。
由于因特网的普及使如何确定"请求的原因"发生的地域变得异常困难,比如,依利诺斯州的住民在纽约州持有服务器,通过因特网购买了得克萨斯州企业的商品的情况下,合同缔结地应该在哪里呢?同样,在因特网上从事名誉毁损的情况下,该侵权行为是在哪个地域?确定起来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是从被告在网页上的活动内容分类来分析的。①单单是表示情报变动的活动;②使用者之间可以从事电子交易的交互对话形态的活动;③上述两者中间形态;对于①类原则上否定被告行为所在地域的管辖权,对②类原则上肯定被告行为所在地域的管辖权,对③类是依该管辖地被告的经济活动、被告同该审判地关联程度来确定。
此外,即使没有管辖权条款或规定,如果有谁依法能够确定应该依据哪一个州的法律的话,可以按照准据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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