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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第10卷)

作者:张智辉 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01月
内容简介
时光荏苒,又是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于2005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以强化法律监督和“两法修改”为主题,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将这些辛勤耕耘的劳动者的成果结集出版,是我们的荣幸,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中国检察》第9卷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改为主题,第10卷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主题,将这些珍贵的成果呈现给大家。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可谓千头万绪,在这众多问题之中,与检察机关联系最为密切又亟待修改的有强制措施、职务犯罪的侦查、证据问题、程序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都被睿智的检察研究人员所感知,所思考,成果斐然。这一点,从本卷所收录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清晰而有力的证明。本卷共分为“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及其制约”、“证据与证明”、“程序完善”和“人民监督员”五个栏目,下面分述之。
“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一栏共选录了5篇相关文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事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落实,也是联合国相关文件的内在要求。本次会议上重点研讨的是审前高羁押率、超期羁押以及羁押的审查机制等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马长生教授等撰写的《论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刑事审前羁押制度考察》,提出我国目前存在着超期羁押,尤其是变相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诸多方面的制度困境,而走出困境,则必须从分析审前羁押的性质、特征人手,走一条从技术改良到制度更新的改革之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陈怀安副检察长则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人手,检视我国强制措施与该项原则的差距,呼吁在我国重新定位和科学设计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强制措施适用中的人权保障,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法来贯彻这一强制措施适用中与诉讼文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邓思清副研究员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完善问题,尤其是拘传、监视居住、逮捕这三种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从职务犯罪侦查与其他案件侦查的不同之处着眼,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改革建议。相信这些观点,对于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过于粗陋、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姚石京对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思考,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目前的强制措施,而是立足于构建完善的强制侦查体系,并研究如何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内涵,改革中国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程序和相关制度,体现了作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又不唯西方是从的学术立场。湖南省祁阳县人大常委会杨满桥和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卿飞舟,则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考察中国取保候审的实践状况,找出该制度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从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层面提出对策。无论是理论层面的探讨,还是实证的研究;也无论是就全部的强制措施,还是一种或者某几种强制措施的研究,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关注人权保障问题,即审前羁押是例外状态,应当尽量扩大非羁押手段的运用;即使采用审前羁押的手段,也必须严格限制,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而在中国如何进行强制措施的相关改革,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方面,作者又都坚持了同样的学术立场,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强化强制措施的司法属性,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避免“洋制度”移植到中国后的“水土不服”。这无疑反映了检察理论工作者们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艰难求索和认真负责的治学态度。
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何种历史和现实的正当性,应当如何妥善行使其侦查权,以及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由同一机关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进行内、外部的制约,是检察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及其制约”栏目共收录了5篇相关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王建明局长的《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一文对我国现行立法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与实践需要的差距着手,提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若干立法完善建议,如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所必须的秘密侦察和技术侦查手段,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体系等,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为我国将来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叶林华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为研究对象,提出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具有宪法依据和实践基础。然而,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当重新构建,合理划定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围,建立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并且在建立、完善各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同时赋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侦查指挥权。同时,应当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的顺畅行使必然要求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内、外部健全的有力的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杨兴国处长从内、外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提出了如何解决“监督监督者”问题的方案,在内部监督上,从案件线索、初查、立案、强制性侦查等环节上强化监督,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检察长与各部门负责人、承办人,以及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与此同时,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顾文等同志就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全面的探讨,提出在我国应当针对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来推动和实行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从总体设想和具体方案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体系化的论证。在监督制约方面,从自侦部门内部、部门之间、上级院对下级院等方面加强内部制约,从人大、诉讼参与人、人民监督员等方面加强外部制约。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赵新元等对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制约机制也进行了自己的思考,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的理论意义、现实必要性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提出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其对于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提议紧密结合检察实践,是对内外部监督的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证据法的粗陋和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瓶颈,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证据与证明”栏目所选取的4篇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证据与证明的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实证化、数字化的分析,反映了作者们在科学面前难能可贵的求真务实和刻苦钻研的学术风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李忠诚副厅长《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一文探讨了证据与证明的两个基本问题,即证据到底是什么,应当树立何种证明标准。作者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概念并无修改的必要。而在证明标准的问题上,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阶段标准和终极标准,并分阶段探讨了我国现行证据标准在不同阶段存在的与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反映了作者在深厚理论功底的积淀下对实践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黄亚珍等认识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从整体到细化的标准,结合其自身检察工作的丰富经验,不但提出在整体上应当如何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具体讨论了在审查起诉个案时如何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诸多方面来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问题。在宏观探讨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各种细节性问题的证明标准,是本文作者的突出贡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实证研究》一文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毛江舟、胡志坚以将近10个月的个案实证调研为基础撰写的,指出在我国目前非法证据的界定、证明和排除都很困难,分析其原因,并且提出立法上完善排除非常证据的若干建议。在立法建议部分,作者没有泛泛介绍其他国家的做法,而是结合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来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刑事公诉证据问题研究》是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李全义检察长和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系周世中教授为课题总负责人进行的刑事公诉证据问题研究课题的总结性成果,该课题的研究强调务实性,在研究中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立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正在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以及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如刑事公诉证明标准、刑事公诉证据规则、刑事公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查证制度等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具体程序问题的完善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本次年会中,检察系统的同志也就程序完善问题,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与检察机关职能有关的程序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以“程序完善”作为一栏,收录了4篇相关论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吴有文《试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一文,以公诉案件审前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为基础,从立案、侦查、起诉、自侦案件在审前程序的控制等角度提出我国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构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新环则选取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难点问题,即刑事再审程序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完善抗诉程序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建立非常抗诉程序、再审申请程序,并完善再审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孙力检察长等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人手,提出在我国落实这一刑事政策的相关程序完善:在“轻轻”方面,扩大不起诉范围,引进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引进刑事调解制度等;在“重重”方面,严格限制重重的对象,并且依法从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王国栋等人则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人手,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两方面论述在我国为强化人权保障,应当在程序、制度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如改革检察官任免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的沉默权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系统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从2003年10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一直在健康有序地推进和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社会化和民主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文盛堂主任结合近两年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验,论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实宪政、民主监督,建设司法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人民监督员立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应当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武汉大学刘明祥等人的《人民监督员若干问题研究》一文指出,人民监督员是一种外在的监督,是一项务实的改革探索,具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监督员自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范围、监督效力等方面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中国检察》第9卷、第10卷是一年来检察理论研究精华的荟萃,是从735篇征文中选拔出来的,那些因为篇幅所限没有刊登的文章,也同样体现了共和国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正是这些人的共同努力,才成就了今天检察理论日趋繁荣的局面。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中国检察事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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