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中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著作权法是最后一个制定的,其起草即历时11年。与商标法、专利法相比,著作权法在法理上无疑是最深奥的,著作权保护也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复杂的一部分。至今,有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的独创性等著作权法中最基本问题的论述仍不时见诸学术刊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人民法院的著作权审判工作的历史虽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则是在著作权实施之后。因此,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法官不论是在著作权理论方面,还是在著作权案件审判经验方面仍存在着颇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