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鲍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院教授,同时为中国政策研究会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理学会理事。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已有20年,教学和研究领域是法理学与比较法学、欧盟法学。近年主要学术成果有:《法理学与比较法》、《论“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欧盟法院的初裁与我国的“一国两制”》、《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法律的深层影响》、《法律共同体初论》、《基本法解释制度比较分析》等。
蒋立山: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法律现代化理论及法律发展问题。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过17篇论文,全部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律学 法史学》(原《法学》)上转载。其中《中国法律道路问题讨论》、《中国法制改革问题基本框架和实施步骤》等论文分获第二届全国青年社会学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共青团中央、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法学杂志“中国法治之路”联合征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1988~1998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奖。主要著作:《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新编法理学》(与刘金国共同主编)。
内容简介
在教育部规定的我国大学的法律院系应开设的课程中,至少有一部分课程是理论类的,例如法理学、民法学的总论部分、刑法学的部论部分。笔者认为,对这类课程,鉴于理论的学习是教学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在编辑教学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讨论的对象应以“理论资料”主;
2.可以佐以适当数量的“范例”;
3.资料的选择应以“精”为原则;
4.资料中应含有充分的信息量;
5.讨论后须辅以讨论题但并不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