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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入世”。“入世”意味着中国市场和世界市场逐渐融为一体,国内市场不再是中国企业的避风港,中国市场的竞争也就是世界市场的竞争;同时,国际市场也将对中国企业敞开更大的门户。因此,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们迎接新世纪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战略选择。
鉴于上述态势,中国的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逐步扩大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通过建立海外销售网络、生产体系和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努力促使我国经济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迈出新的步伐。从技术层面上看,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有利于越过关税壁垒,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有利于拓展国际市场,带动我国商品出口;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与国际性跨国公司竞争。从企业层面上看,通过“走出去”,可以扩展眼界、经受锻炼、改进技术、提高质量、占据市场和增强实力。因此,融入世界经济的中国在对外开放政策上将进入“引进来”和“走出去”相并重的历史阶段。
伴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內显现出非常强劲的势头。这一推断主要基于如下国內外相关因素:
(1)我国已确定了新世纪初经济发展的行动纲领,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增强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方面,其理论和政策水平都有许多新的提高。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申明确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在利用国內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面有新的突破,鼓励对外投资,扩大经济和技术的合作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井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标志着我国在鼓励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目标已经非常明确。
(2)我国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已迅速崛起。在“走出去”战略指引下,从中央到各省市,都在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向海外投资,以退步使我国经济从依靠国内资源与市场的单向循环,转向主要利用国內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双向循环。如我国对境外企
业中方分回的利润,不论中国政府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是否签有双重税协议,自企业正式投产或投入营业之日起5年內,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还允许境外企业在开业的5年内所获外汇实行全额留成,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等等。
(3)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目前充足的外汇储备,将有利于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通过国內外融资手段,获得对外投资、跨国经营的资金。
但是,跨国投资与国內投资最大的差异之一就是投資法律制度,而这方面的因素对于跨国投资企业来说,又具有必须服从的强制性。所以,跨国经商的企业将面临着与中国完全不同的经营环境。因此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明确东道国规范企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经营优势,是跨国投资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对投资所在国法律的不了解,面对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法律环境,企业家们纷纷感到无法发挥自己的经营优势,无法占据国际竞争的有利地位。因此,如何帮助企业家们了解外国商务法律制度,已成为时代赋予中国法学界新的使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一批资深律师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国外商务法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基于国际律师事务所联盟(TERRALEX)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多家成员事务所提供的投贵经商法律信息,开始编著中国企业跨国经商法律实务的系列丛书,以帮助中国企业家运用投资所在国的商务法律,成功地进行跨国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