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一书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主持之下,自立项目,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采取师生合作的研究方法,组成研究团体、发扬团体合作精神、共同开拓创新形成的集体研究成果。
(一)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2.人权观念,尽管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观念,便国际人权理论通常将人权解释为人们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法院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了制度创新,如“证据展示”、“零口供规则”、“普通程序简易审”、“辩诉交易”、“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
(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需要,联合国自创建以来,制定、认可和倡导了许多有关刑事司法准则。
(四)立法模式选择的需要,通过证据立法健全我国证据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定基本上达成共识,但就立法体例而言,学界分歧较大,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例,在致可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就证据进行单独立法,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另一种是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第二类立法例比较复杂,其共同点在其相关法律中规定证据的内容,证据法规范散布在诉讼法典或其他法典之中,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种立法形式。
(五)与实体法修改相适应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分,我们在强调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否定刑事诉讼法的外在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刑事诉讼作为部门法是一个系统整体,其原则、制度和程序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二)发展性原则,法律决定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同时又是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直接反映,社会在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要相时而动。
(三)开放性原则,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尽量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而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些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上与之存在较大差距。
(四)现实性原则,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其法律制度必然会有所差异,如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其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差距就很大。
(五)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多是援引司法解释,而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较少,内容粗疏,可操作性差。
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诉讼原则,笔者认为,确定刑事诉讼应符合以下两个标准:(1)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2)为刑事诉讼所独有。
(二)刑事诉讼制度包括1.辩护制度2.证据制度3.强制措施。
(三)刑事诉讼程序包括1.侦查程序2.起诉程序3.一审程序4.第二审程序5.死刑复核程序6.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