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邱海洋,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1995年起致力于法律与经济的交叉研究,1997年于兰州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合著发表《成本分析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一文。1999年师从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从事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研究,在博士论文《公司分配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出版此书,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的是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涉及英美公司法中的DIVIDEND、DISTRIB两个概念,也涉及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各种公积金、储备金制度。书文不着重讨论公司设立失败时返还认股款性质的分配以及公司解散清算时的分配。全文共分为六章。
在第一章中,介绍了股利和股利支付的方式,以及每种分配方式的特点。根据股利的形式,股利分配的方式,通常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股票回购和清算股利、认股权证、综合性股利,以及股利选择权。介绍了比率确定型股利和比率浮动型股利、股利分配权的证券化以及变相的分配。
根据用于股利分配的价值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股利分配分为收人盈余分配、资本盈余分配和资本的分配。
在有关组织和所有权的理论与实践中,股利分配权通常被用作两种区分的标准。一个是作为区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标准,另一个是作为区分营利性组织的所有者和非所有者的标准。
在第二章中,描述了围绕公司利润分配存在于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普通雇员之间,股东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有关股权平等,债权人保护,职工利益保护,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包括 "大股东可以不在乎股利"、"大股东希望不分配股利"、"受压榨的小股东"、"股利侵蚀资本"、"向股东分配债权人的钱"、"股利稀释债权"、"报酬侵蚀利润"、"报酬与利润能否兼得"、"摘桃子的新股东"、"不同的股利偏好"、"营造经理帝国"、"不求同价,但求同利"、"被加剧的信息不对称,扑朔迷离变动不拘的股价走势"、"股东很少计算社会成本"、"基于税收考虑的股利政策"、"政府的税收利益和股权利益"、"相关利益主体的重叠与合一"、"股利分配与洗钱"、"减资与股权转让"、"利润操纵"等方面。
对利益冲突的描述,目的在于创建模型。创建模型是描述现实的一种方法。即使是不够完善的模型仍然能够提供有益的观察。在一个大量继受他国法律的国家,在一个缺少足够商事经验支撑的国家,假设交易模型的欠缺常常制约着立法想象力,进而制约着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本章对利益冲突的描述,正在希望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描述和剖析现实利益冲突,其价值决不亚于对具体规则的设计本身。
第三章,分析了公司参与者通过自由的契约安排,解决上述利益冲突可能性,指出了利润分配契约安排的局限主要在于难以克服负外部性和由于信息不完整、不对称而产生的合同缝隙。公司相关利益主体如何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利润分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就内容而言,涉及约定哪些价值可用于分配,约定分配对象,约定分配标准,约定分配次序,约定股利选择权,约定在不分配情况下的资本退出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利润分配的契约安排拓展了空间。
第四章,介绍了美国 《标准公司法八 《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爪法国商事公司法、欧盟公司法指令、日本商法典的利润分配制度,对法律调整方法进行了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1·对公司向股东分配股票和分配现金及其他财产,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对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票的管理相对宽松。原因在于,当公司向股东分配股票,包括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会导致财产流出公司,不会减少对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的担保财产,、通常不会损害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不会对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产生负的外部性。克服负外部性的机制之一是,通过程序强制,为第三方参加缔约创造机会。克服负外部性的机制之二是,通过实体强制,直接创造一个假设第三方参与缔约情况下的交易结果。
2·对于"哪些价值可用于分配严有两种调整方法的分野:一种着重于公司财务比率和清偿能力;另一种着重于公示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制度。
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公司严重亏损、缺少偿债能力及违法分配情况下的董事责任。
4·通过规定股东善意取得的分配不予返还,把违法分配的责任风险配置于董事,而不是善意的股东。
5·通过授权性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给予股东决定其分配比例的自由。
6·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股东的知情权,促进信息的全面和对称。
7·通过大股东的诚信责任、董事的诚信责任来救济受到压榨的小股东,通过成文法的概括性条款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处理偶然性事件,促进实体公平。
8·在非强制的意义上,法律所提供的授权性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相当于为当事人提供了标准的合同文本和选项提示,具有填补合同缝隙,方便缔约,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第五章,以中国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例,分析了法律过度强制的缺陷。指出我国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有以下特点:
1·在体系上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比较接近,与美国差异较大。接近之处在于:采用法定资本的概念,法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强制计提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以维护公示资本,并在公示资本之外增加对债权的担保,以及限制实缴出资的分配,限制减资分配和股票回购,倾向于把可分配的价值限定于利润、限定于资本的增值部分。
2·强制程度高,强制性规范多。首先是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直致达到注册资本50%时,方可不再提取,比例很高。相当于强制增资。其次是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这一制度尤为特殊。而且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5%-10%,没有累积上限。如果这笔钱没有实际用于职工福利的话,相当于再一次强制增资。其三是强调可分配利润必须源于营业收人,规定接受现金赠与、资产重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列人利润,只计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现金股利。接受非现金赠与,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预备,不仅不能用于现金股利,而且不能用于股票股利。其四是,减资分配受到一定的限制,资本和出资一般不能用于现金分配。最后是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法定,以出资比例作为利润分配比例,排斥了在利润分配方面的自由约定和"保底条款"。
3·在强制程度方面,三资企业法要低于公司法。三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可以由章程自由约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4·缺少一些制度:例如股利登记日的确定,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减资分配、弥补亏损的顺序、严重亏损时董事会的义务和责任等。
5.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利润分配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6·所得税制中存在重复课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7·违法分配的矫正和救济措施不足。
在本章中,猜测了我国利润分配制度立法过程中的假设交易模型和立法目标;描述制度实施的结果与立法预期的偏离,立法目标如何逐一落空,滋生了哪些新问题;分析现存制度存在的缺陷。缺陷可能来自于因商事经验不足而构建的交易模型太少,也可能来自于计划经济的传统价值观念,还可能来自于法律传统的误导,相关制度的约束,以及立法的疏漏,或者是法律技术欠巧妙、欠合理。
这些假设交易模型包括:①"吃光分光"与报酬侵蚀资本。②"拼机器,拼设备"与利润侵蚀资本。③技改资金匡乏与留存收益。④"皮包公司"与债权人保护。⑤"企业办社会"与职工参与分配。⑥"保底条款"与公平理念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⑦小股东不如机构投资者更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等。
认为立法者在上述假设交易模型的基础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偏好进行了概括总结:①公司希望留存收益,因为资本是生产的基础,在资本十分稀缺的情况下,自我积累是必要的融资途径。②股东尤其是国家股东希望公司留存收益,因为,这样不至于被经理 "分光吃光"。③债权人希望公司留存收益,增加担保财产,因为,这样有利于债权的实现。④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投资者的共同偏好,"保底条款"有停于公平理念。⑤与散户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小的投机性,更注重股利收人而不是资本利得,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
然后,立法者确立了以下目标:①促进公司自我积累和长远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高生产效率。②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提供福利保障。③充实公司的自有资本,保护债权人。④公平分配,禁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⑤扶持 "战略投资者",以稳定证券市场,促进国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文章指出了利润分配制度实施效果偏离立法预期的种种现象:①"两金"的提取,使公司型基金分红受限。②"两金"的提取,给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资本退出造成了不便。③许多非上市公司虚报亏损,既逃所得税,又避免提取 "两金"。④盈利的公司需要为债权人增加担保财产,亏损的公司反倒不需要为债权人增加担保财产。上市公司既现金分红又增配新股。⑥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⑦股利在股东投资回报中所占比重很小,大资金更关注资本利得,而不是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缓慢,全部上市公司2000年派现总额仅二百多亿元。⑧以促进公平为目标的公益金制度,在实施中,反而产生了新的不公平。⑨强制性规范可能会在保护一方利益的时候,产生新的利益失衡,加剧公司参与者的利益冲突,产生有害另一方的结果。⑩在现存制度下,有些交易难以达成,或者虽然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但成本很高。⒒政府鼓励投资与内资企业再投资的税收惩罚。⒓企业家个人财富增长和个人所得纳税数额不足。
对立法技术进行了检讨,指出立法中假设交易模型的建立、对假设交易模型的分析、对相关利益主体偏好的总结、或者法律规范的设计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其一,立法者对公司留存收益偏好的概括,可能具有片面性。立法对公司留存收益偏好的片面概括,没有考虑到公司型基金、投资型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的特殊需求,缩小了公司法的适用空间。其二,立法者关于机构投资者注重投资的长期性,投机性较小的想法,过于一厢情愿。其三,对于强制性规范,市场主体,总是设法进行契约再安排,通过改变交易形式,以规避 (PaSS-aLong)法律。利用公积金制度保护债权人,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其四,强制性规范,可能会缩小交易主体自由安排利益关系的空间,阻止了哪些能满足投资者各方特别需要的,增加他们共同福利的安排,损失了效率,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自治,阻碍了制度的创新。其五,法律是否具有直接干预生产效率的能力,应当受到质疑。其六,强制措施对成本考虑不足。
第六章,提出了关于修改我国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若干建议,并对公司自由展开了讨论。这些建议包括:改用推定适用性规范规定股东之间利润分配比例;通过许可性规范,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参与利润分配;引人灵巧股利,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在弥补亏损之前分配利润,以利于陷人财务困境的公司融资;增加有关对利润分配权的限制条款;规定股东善意取得的分配金额,不予返还;规定不当分配时董事、经理、监事的赔偿责任;规定概括性的保护小股东免受压榨的条款;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民事救济手段的多样化;取消强制法定公益金提取的制度;改变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增加有关对公司亏损处理的条款;增加有关确定登记日的规定;不再以盈利作为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增加有关类别股份的规定,给予优先股和特定目标普通股以明确的法律调整;改革所得税制度,消除重复课税;完善对非营利性机构税收政策等。
文章对公司法定主义进行了反思。指出了我国利润分配制度过多强制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二个引起过度强制原因是客观价值论。第三个导致过多法定主义的原因是,公司法中过多地融人了一些应景性的政策倾向。第四个导致过多法定主义的因素可能来自于学术研究的倾向。强烈表达了公司自由的思想。提出了投资契约自由化的理念,包括责任和风险承担自由、收益分配自由、控制权归属和意思表示的自由、出资样态自由、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自由等。指出倡导投资契约自由化的观念,有利于对公司、企业及非营利性组织等丰富多彩的组织形式的理解;有利于认识现代企业边界日益模糊的现象;有利于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学习商法,有利于理解商法的民法基础,公司法、企业法的合同法基础,有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融汇贯通。而过度的法定主义,使我们难以感知民法中所讲的契约自由在商地中的贯穿、延伸和发展,不利于我们理解丰富多彩的,实践着的商事活动和不断创新的商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