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本身,无论是法律的制度,还是制度的具体运作,尽管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看到其步履艰难之同时,我们或许也应看到其良性循环的一面。
我国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在缺少行政诉讼实践的情况下制定的,这是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经常面临的尴尬,尤其是对于经常打破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此一缺陷导致以成文法为其特征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非常重视理论构造,每一部辉煌的法典背后都寻求坚实的理论作为基础,以此来指导成文法的制定及其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中,行政法学研究事实上在左右着这一过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学理分类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实际标准即表现出浓重的学术色彩。就过程来看,这可以视为是理论对立法的推动,但理论也同样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也不可能预料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