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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通讯(第5辑)

作者:赵海峰,卢建平 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12月
内容简介
本辑的主要内容包括系列专题研究论文和其他通常栏目的论文和信息。
  作为欧洲理事会的核心司法机构,欧洲人权法院是本刊所关注的欧洲理事会法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本辑系列专题研究的主题为“欧洲人权法院”,由6篇论文组成。
  戴尔玛斯-马蒂教授在比较了各区域性人权保护国际文书以后认为,除了条文规定的不同之外,各区域人权制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监督机制方面的不同。因为,监督机制超越了罗列并公布一个权利清单的功效,是对各国是否有政治意愿确保人权制度的有效性的真正检验。 欧洲人权法院自1959年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以来已存在了44年,其间1998年11月1日《公约》第11号议定书生效,该议定书对《公约》制度进行了巨大变革。欧洲人权法院由非常设的机构变为新的常设的法院,并成为《公约》规定的人权机制中的唯一裁决机构。欧洲人权法院无论是从其管辖权的广度还是从其关涉的地理范围来说,在国际法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世界其他区域的人权机构无与之能相提并论者,堪称典范。
  欧洲人权法院象欧洲人权保护的神经中枢,通过各国法制的交点,实在地放射到欧洲理事会的45个国家和8亿人口中,在保障欧洲和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而且仍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在解释和发展《公约》及其议定书,积极有效地保护个人、非政府组织和个别团体的权利,促进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立法、行政和司法向保护人权方面发展等方面,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强势的和有效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典范”。 通过法院的大量判决,逐渐形成了“能够限制国家主权的欧洲公共秩序”;通过其对欧洲几乎所有国家和欧盟法的监督,已经使《公约》真正成为“"调整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法性文件”、 欧洲基本权利方面的“共同法”。 不少作者认为,法院从实际上看,已经成为保障欧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类似宪法法院的法院。 它不但对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和欧盟,而且对于世界其他法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树立了欧洲理事会作为欧洲第一人权组织的形象。
  杨成铭博士认为,以欧洲人权法院为核心的欧洲人权机构在采取集体办法维护区域人权和提高区域人权保护水平方面取得的进展说明,在全球性人权机构对于施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建立区域人权机构和采取区域办法来施行上述国际人权文件无疑是拯救仍处于低谷的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举措。常设单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预示着区域性人权机构和全球性人权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或趋势。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可以说是这一方向和趋势的重要例证。
  本专题由6篇文章组成,试图从总体框架上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现状和运作、作用和发展及其与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关系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介。
  《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成员国的立法、司法甚至行政制度的影响十分显著。张莉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法国法的影响”一文以法国为例,阐述了《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国内法影响的方法和途径,并对国内法对《公约》和人权法院判例的抵制和接受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从文中可以得知,虽然一段时间内法国在接受由《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共同组成的欧洲人权规范问题上表现出迟疑甚至是抵制,但经过十几年的磨合以后,欧洲层面上的人权规范现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推动其国内人权法制(包括立法和司法)演进的首要因素。
  虽然欧洲人权法院看似离我们很远,但实际上其管辖范围已经及于我们的邻国俄罗斯等,而且我国在欧洲的侨民、留学人员和投资者等也日益增多,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投诉于欧洲人权法院的情况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实际发生。所以介绍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即使对中国的读者也是非常有用的。李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一文根据《公约》第11号议定书改革以后的新情况,全面介绍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
  《公约》的改革取消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决定人权申诉方面的作用,并撤销了欧洲人权委员会。但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功能仍然得到保留。而且部长委员会在欧洲理事会的人权保护方面还发挥着其他作用。袁进的“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一文系统地介绍了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运作,尤其是其监督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功能、措施和效果。
  欧洲人权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展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这些方法和原则对于将《公约》的规定具体化并对之加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赵彦清“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之解释”一文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决,研究了欧洲人权法院(其中有时也包括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对《公约》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
  杨成铭博士是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欧洲理事会建立的人权机制《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一书的作者。 他的“欧洲人权机构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启示与建议”一文系统地研究了欧洲人权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启示,尤其是提出了欧洲人权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发展和变革的最新状况提出了其对于欧洲人权机构未来发展和改革的深思熟虑的建议。他在文中提出的“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人权的国内保护与区域和全球保护相连接,应将人权的国内保护置于区域性人权机构和全球性人权机构的集体监督之下,只有逐步缩小国家主权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绝对性,人权保护才会走出主权国家各自为阵的‘割据’状态,国际人权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才会逐步达到名实相符”的观点是非常有见地的。
  欧洲人权保护制度除了国内法的保护以外,在欧洲的层次上,既有赖于《公约》的机制,也有赖于欧盟法的机制。欧洲理事会作为欧洲保护人权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 其建立的人权机制,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的人权保护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欧盟不但通过欧洲共同体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框架,而且通过条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尤其是通过2000年公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加强了立法的保护和权利清单的完善,在欧洲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重要。这就产生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共体法院两个法院乃至于欧洲两个法律体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欧洲两个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一致性所带来的法律确定性。赵海峰的“论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共同体法院在人权保护中的关系”一文在对两院的一般关系做了简短的比较之后,重点分析了在欧盟法和欧洲理事会法框架下两个欧洲法院之间的关系,包括《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欧共体法院在建立欧盟人权保护基本制度方面的影响、两个法院的相互趋近,以及两个法院在解释《公约》方面的现存分歧和未来增加冲突的可能性,为保持欧洲人权保护制度的一致性所提出的欧盟加入《公约》的问题,以及加入以后两院的关系等。
  正如第4辑有关“跨世纪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的专题研究一样,本辑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研究也仅仅集中于若干重要问题,此外还有很多课题有待于将来再作探讨。例如,对于欧洲人权机构大量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判例的研究;再如,在机制方面,经过1998年改革的新欧洲人权法院几年来处理了大量案件,仅建院以后前两年的办案量就超过了该院此前39年的办案总量, 体现了新欧洲人权机制的高效率。但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陷入了积案的泥潭,目前未能处理的申诉近3万多件,如何改革以使法院在保持接受个人申诉这一巨大特色的同时提高人权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这又是展现在欧洲理事会机构和成员国,也是展现在研究者面前的新课题。
  与欧洲人权法院专辑相配合,本刊还刊登了经第11号议定书修订的《欧洲人权公约》汉语译本。该译本以法语文本为基础翻译,并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和对《公约》的研究,适当参照了英语文本。我们希望这里提供的是一个较好的译本。
  在“论文和专稿”的“欧洲法”部分,除了刊完蔡从燕的“欧盟企业合并法中合营企业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以外,还刊登了傅晓麟的“欧洲仲裁中心简介”一文。该文介绍了设于巴黎、于2002年3月开始运行的欧洲仲裁中心的情况。该中心不仅对强化欧洲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而且对促进争议解决替代办法的发展都深具意义。此外,本刊还首次刊登了英文论文:高玉美在欧洲留学期间所做的“Concluding an Agreement with the European Union?-Analysis of the EU's Legal Personality, Competence and the effects of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一文。该文讨论了欧盟和欧共体的法律人格、权限以及欧盟和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协议的效果等引人入胜的问题。欧盟不具备正式的法律人格,其权限的界定问题也颇具争议,这与其在国际舞台上日益上升的地位很不适应。刚刚完成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有鉴于此,建议正式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并明确规定欧盟与成员国间权限的划分。
  在“各国法和比较法”部分,张礼洪博士的“意大利的国家司法豁免制度”一文就意大利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判例及学说进行了简要的系统性评介。蒋小红的“英国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一文研析了英国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的框架之下逐步形成的对作为“民主社会基石”的自由表达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包括对传统媒体的法律限制、对媒体的管理方式、英国广播公司(BBC)和对网络的管理等内容。此外,还接上辑刊登了赵彦清的“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一文的下半部分。
  在对欧洲法的研究中,无论是在欧盟法方面,还是在欧洲人权法方面,武汉大学都在国内高校位居前列。本刊的学术交流信息栏目刊登了对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的简介。中欧法律交流项目中,中欧知识产权项目非常专业化,本刊也刊载了在此项目下派往爱尔兰的中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研究学习欧洲和爱尔兰知识产权法的情况报告。
  在《欧洲法律大事记》中,有两件大事尤其值得注意:其一为欧盟扩大的成功进展。随着2002年12月哥本哈根峰会宣布圆满结束与10个中东欧候选国的入盟谈判,特别是2003年4月10国于欧盟15国在希腊雅典签署入盟条约,明年5月1日以前欧盟完成第五次规模空前的东扩、成员国扩大到25国已基本上成为定局,这将对欧盟和世界均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二为欧盟制宪会议的工作。欧盟制宪会议经过17个月的工作,已经起草了分为4部分共400余条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并于2003年7月18日提交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供将于2003年10月召开的成员国政府间会议讨论。该草案的关键部分已经获得了6月10日召开的欧盟峰会的肯定。如果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对该草案不推倒重来,将有可能在年底前达成协议,在2004年5月9日签署。《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推出了很多事关欧盟全局的极为重要的变革方案,如果得以通过,《欧盟宪法条约》将取代目前的欧盟主要条约,整个欧盟法的面貌将为之改观。欧盟作出的机构等方面的改革刚刚随着《尼斯条约》于2003年2月生效而瓜熟蒂落,又在酝酿新的更加根本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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