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文献,“法律逻辑”一词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UlrichKlug,1951)在其《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的。在他看来,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法律科学领域中的应用。由于“形式逻辑只研究形式,不管内容”,恩吉施(Engisch,1959)提出了“实质法律逻辑”;西密提斯(simitis,1960)提出了“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非形式的”思想;黑勒(Heuer,1961)提出了“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道义的”思想;佩雷尔曼(PeRELMAN,1960出了“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观点。
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实现了两次转向。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采用“传统逻辑原理解释法律领域的具体例子”的研究框架。基本上没有涉及法律逻辑系统的构建。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推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有一定的贡献。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在“逻辑学要现代化”的视野下,一些学者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涌现出了一批专门研究基于冯·赖特(vOnwriGHT道义逻辑的法律逻辑学家,他们企图建构贴近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在建立法律逻辑方面收效甚微,反是在丰富哲学逻辑研究方面做了贡献,其实际意义未得到法律逻辑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充分认可。尽管如此,这种研究方法毕竟与逻辑学的发展“与时俱进”了。尤其是,在这个阶段,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由于形式逻辑无法解决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问题,美国法理学家迈卡蒂(L.ThOmeMCCARTY出,研究法律逻辑应当从法律开始,而不是从形式逻辑开始。于是,法理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这一概念,企图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
相应地,我国的法律逻辑学家们也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法理化”主张。这就是我国法律逻辑的第二次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关于法律论证的逻辑:一是形式符号逻辑;二是论辩理论。前者强调的是正确性、可控性和确定性,后者则强调意见冲突、选择评价和理性抉择。非形式逻辑的崛起,确立了论辩理论在逻辑框架内的合法地位。可以预言,这必将引发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第三次转向——法律逻辑的非形式转向。本书中的有些论文,已在这方面做了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