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解释》为加强对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填充法律规定本身与实践需求之间必然存在的真空,《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力求每一条文均具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运用价值。
《解释》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司法解释在增强法律规定可操作性方面的独特作用,更重要的是,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的依据和准则,成为农民维权的有力武器,从而大大裨益于法律作为社会生活调谐器功能的发挥。
《解释》的制定,是关涉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兹事体大,我们无时无刻不深感肩负使命的重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种利益的整合、协调和平衡的过程“民主与透明”不仅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的要求,更是使司法解释的实施富有效率、形成“良法之治”的要求。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群众了解《解释》制定情况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岁末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农民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期延长至两个月。在意见征集期以及其后的很长时间内,社会各界对《解释》稿的内容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有些还是针对《解释》应当采取的体例、调整范围等重大问题。在认真吸收甄别的基础上,我们对《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重大修改,添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的,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此外,鉴于《解释》所涉内容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共中央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全国妇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解放军军事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以期确保《解释》内容的准确性。因此,我认为,《解释》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广集民意、兼收并蓄”的特征,而《解释》的出台则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解释》在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循立法目的,参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着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对各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作出梳理,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保护。《解释》的内容不仅涉及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比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撂荒弃耕承包地的纠纷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还涉及农地法学领域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比如,各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补偿对象等。除此以外,《解释》还对一些理论界历存争议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农户代表人诉讼等问题,作出了符合法理且利于实务操作的规定。基于此,我认为,《解释》是构筑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坚实基础之上的。
法律规范以社会生活为源泉,亦须以社会生活为其施展的舞台,其生命绝非仅仅彰显于一系列制度规则能否构成逻辑严谨的自足体系之上。《解释》亦莫能外。惟有建诸对条文文义的正确理解和生活实践的精准把握,方能产生对司法解释符合正义观念的适用。此中,对《解释》制定背景、宗旨以及含义的通晓,是实现《解释》社会价值的首要因素。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解释》,亦为便于各界了解掌握《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有关同志撰写了此书,对每一条文所蕴涵的丰富内容作了逐一阐释。这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法学和法制的健康发展与深层次的理论探索须臾不可分离,法律与实践的联结点和契合点更是存乎法律人孜孜不断的研习。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如能由此达到畅听、畅思之目的,并引发各界的关注,实为幸事。值此书告竣之际,区区微衷,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