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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人本主义论/经济法博士精品文库

作者:李永成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
内容简介
人本主义并非是玄奥的高深理论,从根本上说,它是以人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在某种程度上,以人为本既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具有形而上意义的终极理想,又是社会是否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评判尺度。正因为社会的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以人为本,所以,以人为本毋宁说是一个需要我们永远追求、需要我们无限接近的目标。作为维护并促进人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觉、全面发展的工具或手段,法无疑应该是人本主义的法。各个部门法都在从不同的角度体现并实现着人本主义。那么,经济法与人本主义的关系如何,如何从理论上认识经济法人本主义,经济法(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又如何落实人本主义,则是本书的追问。对此尝试给出解答,正是本书的研究目的所在。
  全书共分六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章),主要是对人本主义的法的一般原理做出阐述,为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研究进行法理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是本论篇(第二、三、四、五章),主要是对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理论探求,即从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生成逻辑、经济法人本主义的认知理路、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方法论、经济法人本主义的制度体现这几个方面对经济法人本主义做出理论上的认识;第三部分大致可以说是实践篇(第六章),因为这部分回答的是中国经济法如何以人为本、落实以人为本的实践路向问题。
  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法与经济法。本章主要对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做出了分析和交待。首先,是对人本主义本身的理解。为此,本章追溯了人本主义的中西历史意蕴,以期能从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对其涵义进行全面的把握。人本主义不管如何变换其表现形式和面孔.在把人作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上则是永恒和不变的。人本主义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表达就是科学发展观所谓的以人为本。其次,是对人本主义的法的再思考。从法理学上说,对人本主义的法的理解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很多不足,仍需进一步深入。为此,本章主要从人本法律观的树立、法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回归、法的制度设计如何以人为本这几个方面对人本主义的法理进行了再思考,并以此对中国传统和现代法制进行了简略的考察。树立人本法律观就要求法应以人为本源、目的和主人,并把人作为法评价的最高尺度;法回归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要求法要给予现实的人及其生活场景以真实关切,为此,法应以民治下的法治为理念,以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互控为手段;法的制度设计以人为本则应遵循这样一个逻辑: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义为内核的合法性判断——人权(权利)。再次,是对经济法人本主义研究的法理进路的阐述。即以人本主义的法理为指导,经济法也要树立人本法律观,要回归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也要体现以人为本。
  第二章是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生成逻辑。人本主义是经济法的重要品格和固有品性,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某种意义上就在于矫正和克服现代性之不足,实现从“物本”法律观向“人本”法律观的转变。本章从生成逻辑上,把经济法人本主义定位于在“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干预”的基本框架内,对现代性下人为物所异化导致的人的分化(社会强弱势群体的分化)的社会整合。为此,首先,本章分析了现代性的悖论和对人的异化。在某种意义上,现代性是人类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无从回避的必然选择,但对作为现代性本质的理性的人为分裂,形成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霸权和压抑,过度张扬资本意志,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为物所异化及人的分化。其次,本章指出,对经济社会化下人为物过度异化所导致的人的过度分化,必须要立基于社会整体的高度对之进行社会整合,抑制资本意志的过度扩张和增殖,以实现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种益均衡和权利均衡。否则,就会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经济、社会、生态也难以和谐和均衡发展。再次,本章认为,经济法、社会法作为超越“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第三法域的产生,来自于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上进行有效社会整合的需要。为此,经济法就不能不具有更多的实质法治倾向,并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为价值追求。最后,本章阐述了经济法人本正义生成的多学科理论基础。在社会学基础方面,要注重社会合作、社会共生、社会责任;在经济伦理学基础方面,要用人性的利他来矫正过度的利己,要用幸福最大化的发展目标来修正财富最大化的发展目标;在政治哲学基础方面,要以民主和公意为根本,还要对“社群主义”予以关注;在法理基础方面,人权是最终的目的,社会正义则是最高的价值追求。
  第三章是经济法人本主义的认知理路。遵循“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义为内核的合法性判断(民主)——人权(法律权利)”这样一个基本的人本主义的法理逻辑,本章对经济法人本主义进行了认知。首先,对经济法中的“人”的认识是经济法人本主义认知的基点。在人性上,经济法中的“人”是有着集体理性的、利他的“道德人”,在存在方式上,经济法中的“人”是具体的人,是“社会人”和“生态人”;在人的需要上,经济法中的“人”需要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的统一,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的统一。其次,对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认识是经济法人本主义认知的中心。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实然、独立的利益形态。在经济法视野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内涵更应该从对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进行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理解。再次,对经济法人权观的认识是经济法人本王义认知的目的。经济法应尊重人权,并应在经济宪政的指引下,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经济法人权观的实质是人权与财产权的矛盾.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强弱势群体间在实现基本人权上的矛盾。为此,经济法对人权的保障就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强势群体滥用经济强权的限制和对社会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关注。最后,对经济法的经济民主观的认识是经济法落实人本主义的进路。在经济法视野下,经济民主更多地是一种以妥协为中心的、以交往为过程的程序民主,经济法建立程序民主的目的就在于对政府干预权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模糊性进行澄清,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和促进。为此,经济法应构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的程序民主机制,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表机制、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或参与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机制,并应把这种机制引入对宏观和微观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制中。
  第四章是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方法论。人本主义既是经济法的元理念,又是经济法的根本方法论。本章探讨了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方法论。就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而言,从作为元理念的人本主义理念出发,可进一步推演出人本主义理念也分别是一种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经济法应该以共生、和谐、发展为理念。在人本主义理念之下,经济法应以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整合、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整合为价值取向。在人本主义理念和价值取向之下,经济法应以国家(政府)适度干预、经济民主为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注意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发生的变化。就经济法的人本主义方法论而言,从作为根本方法论的人本主义方法论出发,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应定位为“失衡——均衡”,失衡是前提和假设,均衡是手段和目的。在此基本分析框架之下,经济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至少包括系统分析方法和利益博弈分析方法。
  第五章是经济法人本主义的制度体现。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方法论应该反映到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来。本章以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对比为中心,从微观经济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规制法两个层面考察了经济法人本主义的制度体现。就微观经济规制法的人本主义体现而言,它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内部强弱势对比关系的法律规制,这种强弱势对比关系大致包括股东与劳动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二是对企业与外部关系人在强弱势对比关系中的法律规制,这种强弱势对比关系大致涉及企业与社会公众、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三是企业对内外相关利益人所负的社会责任,这大致包括企业对相对处于弱势的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后代人、所在社区居民等以及大企业对中小企业所负的社会责任。就宏观经济规制法的人本主义体现而言,它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视野下和可持续发展法视野下的强弱势对比关系的法律调整。宏观调控法视野下的强弱势对比关系大致包括地区之间、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与内资、中央与地方等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可持续发展法视野下的强弱势对比关系则大致涉及当代人之间和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
  第六章是迈向实践的、以人为本的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要走向实践和以人为本,就必须以现实的中国人自己为本,向现实的中国人自己的日常生活世界回归,关注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现代性下所产生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树立人本主义精神和理念,致力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均衡发展。为此,首先,本章以人本主义为视角,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指出中国的现代化虽然发展迅速,但现代性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而且某种程度上在对西方现代性的批判继承上显得有点矫枉过正,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断裂”和“失衡”、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分化,因而,时代需要经济法以人为本地进行社会整合。其次,本章分析了中国经济法以人为本的本土性。“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框架,然而,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都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根源和效应。为此,中国经济法要走向以人为本,就应该把“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更多地放置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和语境下来认识和思考。再次,本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落实以人为本的进路。这条进路就是以以人为本的经济民主逻辑为逻辑红线和指引,从经济宪法到经济法。这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由“市场——政府”向“宪政——市场——政府”的扩展,经济落以人为本的社会整合对宪法人权的诉求,以及在此之下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创设。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和促进机制的创设上,经济法应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代表机制、社会整体利益参与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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