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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导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作者:[德]恩吉施 著,郑永流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7月
个人简介
卡尔·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终于阿尔蔡的尼德-维森的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几乎是20世纪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学业后作为志愿兵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习法学和哲学。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补文官见习后,紧接着,他在其父亲的律师事务所里工作了几年,1929年在黑森随沃尔夫冈·米特迈尔(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论著《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获得教授资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时也在其方法-科学思维中,恩吉施另还极大坯受恩斯特·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学家恩斯特·封·阿斯特尔(Ernst von Aster)的影响。

  在于吉森、弗莱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席。当时,依据1933年4月7日的"重组职业公务员法",拉德布鲁赫被解职。但这并未损害拉德布鲁赫与恩吉施之间的良好个人关系。1938年拉德布鲁赫写信给恩吉施:"您知道,对于我来说,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个位置上,没有一个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欢,对于我们之间一开始业已建立的和现在未中断的良好关系,我感到高兴"。1 在民族社会主义时代,恩吉施与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体制保持着批评的距离。不同于大多数同僚,他没有顾忌在其著述中继续引用犹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绝了莱比锡、维也纳和汉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转往慕尼黑大学。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个名誉讲席他与那里的法学院联在了一起。

  恩吉施的学术著作关注的是刑法教义学,医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恩吉施自己视为最重要的作品为:

  -《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

  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

  -《作为刑法行为构成特点的因果性》,1931年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法律秩序的统一》,1935年,1987年重印

  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

  -《对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

  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1943, 3.Aufl. 1963

  -《论法律者的世俗形象》,1950年,1965年第2版

  Vom Weltbild des Juristen, 1950, 2.Aufl.1965

  -《当代法律和法学中的具体化观念》,1953年,1968年第2版

  Die Idee der Konkretisierung in Recht und Rechtswissenschaft unserer Zeit, 1953, 2. Aufl. 1968

  -《法律思维导论》,1956年,1983年第8版

  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956, 8.Aufl.1983

  -《追寻正义》,1971年

  Auf der Suche nach der Gerechtigkeit, 1971

内容简介
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路式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方法论文章中深为关切的事情,显得是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此外,他意识到,既不是传统的解释学说,也不是方法学说方面(完全不是规范逻辑)的新观点,同样,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类比推理),导致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种只是导致或多或少满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当这用一个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释清时,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些要素和关键点在解释法律规范时能够和应该予以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作为重要的关键点,与恩吉施的著述紧紧相连。进入规范解释的基本问题,受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所决定,只有如此,解释才是前后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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