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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7

作者:甘文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03月
个人简介
甘雯,男,1969年生,浙江平阳县人。1987年至1994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研究生院,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莱攻读博士学位,两次获北京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奖,tB97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7年、2002年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论著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高等院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内容简介
司法解释往往代表了司法政策。
我在起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时,这种感受非常深刻。在司法解释这种政策性很强的法律规范面前,我们经常会站在多个选择方案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对于法官而言:必须要有所选择,即,总要选择一个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是有关证据的诉讼程序规范,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全是证据规则。但这其中的确包含有很多具有规则性质的规范,例如: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卷处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另外还有很多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则。平时,我经常遇到各级法院法官针对某个很具体的条文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最高法院要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不是那样的规定?
这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问题。就像每一位法官都可能经常问自己:为什么这个案件要这样判?这类案件是否可以都这么判?所以,我想在我的书,尽量告诉读者这些司法解释为什么要作如此这般的规定,也就是要告诉读者,在这些规则背后是否还有一个或者几个支持它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应该用什么方法解决这些冲突。
中国最高法院拥有为其他国家最高法院所羡慕的以制度条文形式行使的司法解释权,因此,中国的司法解释规范和立法规范一样,可以分为原则性规范和规则性规范。
法律的原则,可能以规范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作为规范所体现的精神而存在。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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