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徐永前,山东诸城人。1967年生,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90年进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读。先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大成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商法律高级讲师团副团长、公司法论坛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著名公司治理、国企改制并购和破产重组法律专家。提出并倡导了产权改革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积极倡导世界各国破产法中大多采用的管理人制度。主持过数十家大型特大型企业改制并购、破产重组、主辅分离、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操作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代理重大公司诉讼。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编审,《改制分流100问》副主编。主编《破产法辞解》、《公司法辞解》、《国企改革法律报告》、《新公司法100问》、《新合伙企业法100问》、《规范改制与产权交易100问》。著有《BUT项目融资法律实务》、《风险投资法律实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规范设计》、《职工持股制度与主协调律师制度》等。律师实务论文曾连续多次获国家或省部一等奖。
内容简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本法”)。这是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与修改历时十二年,是一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平清偿债务,并对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予以破产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企业破产法》引人了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了全面完善。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陷入困境企业的解救,面临债务危机企业的排解以及处于绝境企业的平稳退市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理解《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概念,作者组织编写了《企业破产法辞解》一书。选入本书的主要是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相关辞汇,也包括部分与《企业破产法》相关的法规文件以及基本名词辞汇。书中对有关概念作了简要解释,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引用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