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马忠法,1966年l0月生,安徽滁州人。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法方向),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金融理财师(AFP),“理财与法律”课程授课主讲教师,兼职律师。曾任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部合同分部经理;曾为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班及企业等讲授有关商法、知识产权法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
曾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学刊》、《当代法学》、《电子知识产权》等法学类核心杂志和《复旦学报》、《江淮论坛》、《江汉论坛》等综合类核心杂志和一般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多篇;硕士论文于2001年获上海市优秀论文(成果)奖。出版著作有:独译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与他人合译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及格劳秀斯《捕获法》。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含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
内容简介
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催生的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世界,其内生的动力结合技术发展的威力最终瓦解了两极世界,南北问题遂成为国际关系的基调,其中后进国家技术的获取与可持续发展是其核心所在。而其落脚点则是相关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合同。
本书主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生力量并在不断壮大的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了研究。它主要以两个层面——国家间与企业间——的契约来构建全书。
上篇以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间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为视角,对国际技术转让的理论展开论述,除前言外,它分为四章:
第一章讨论了该法律协调制度的理论基础,指出: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各国相互依存度的加强及全球性公共问题使各国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试图通过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个体逐利的不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产生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这些构成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背景和理论基点。该章还从南北关系考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技术转让较为成功的历史,反思其经验对今天的启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的条件,并准备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阐释了现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及其弊端,着重从国际层面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基础,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三大体系涉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规定一脉相承,前者确立的确权和保护制度为技术转让的前提;中者为国际技术转让在特定领域的体现;后者与前面文件内容有着相当的继承、发展关系。近30年的有关技术转让协调活动可分为三轮:首轮自20世纪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发展中国家的形胜实败而告终;次轮自乌拉圭谈判起至1994年谈判结束,以发达国家取得阶段性实质胜利而落幕;末轮于WT0运转后至今,标志性发展于多哈会议,其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国家利益。该章指出,现有制度的弊端是:发达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无国际统一技术转让条约,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重保护,轻转让;严重扭曲技术转让路径;实体制度欠缺、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等。上述弊端的结果是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模仿战略的选择。
第三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历史出路”设想了未来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完善之路,认为它应遵循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视与公平等基本原则。它可分两个层面:一是国内,各国完善自己法律规定以履行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二是国际,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有两条路径:(1)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增加相关内容,协调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执行性;(2)形成一个WTO框架下统一的多边条约;前条现实易行;后条较为理想,既可将其与投资、其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联系起来,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章“我国相关方面的现状和对策”分析了我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加入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条约国内法履行国际义务的现状,认为中国在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条约时,需依国情而承诺并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学之路,需征求被调整主体意见。为此,我们需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学习他国经验,完善国内法;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并在相关活动中起到与政治、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作用。
上篇讨论旨在在国际层面达成统一、公平、合理的国家间“合同”即条约,以为企业间的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理想的平台和框架。
下篇以企业间的微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为主线,结合实务中目前技术转让的现状,有重点地选择较有代表意义的话题进行了研究,对合同转让的范围、种类、条款及合同签订的一般步骤和谈判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索。
下篇首先从范围入手,讨论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授权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考虑到是技术转让而非知识产权转让,本篇首先界定了技术的概念,将技术定义为“实际应用的系统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二者的结合)知识”,强调其特征是“实际应用”与“系统科学知识”,由此将商标、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排除在本篇讨论的范围之外。
其次讨论技术转让的种类。该章中,对国内目前研究较少的技术所有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探索;随着独立研发组织或力量的崛起,技术所有权转让在中国将会与技术许可一样发挥积极作用。此外,通过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四小龙经济迅速发展与OEM合作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易被国内学者忽略的OEM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进行了论述,以期从该方式的转让中,获得我国技术的突破,为科学发展观出一臂之力。
再次,在技术转让的重要条款中,笔者重点分析了技术定价及其支付方式,特别是分析了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对当事人谈判价格和法官判案可能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此外对国内目前相关研究没有深入的保证陈述条款、技术改进条款、限制性惯例和法律适用等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我国企业在技术转让中较少考虑的最惠条款和破产条款等本篇也作了提示。
最后,结合以往经验,对技术转让的一般程序及相关谈判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索,反映了较强的实务性。
可以看出,本书在篇章结构和内容上与国内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讨论的是国家间的协调即国际技术转让的有关国际条约及它们对企业间技术转让行为的影响,其次讨论的是技术转让具体合同涉及的内容。内容上,本书没有面面俱到,宏观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条约;微观篇主要讨论涉及技术转让客体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主题,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和商标,本书没有讨论;在技术转让种类中,对现有研究讨论较多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转让、补偿贸易中的技术转让和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技术转让也没有涉及;同时对合同条款的讨论也是集中于几个重要条款。以上选择的目的在于突出重点,为读者提供较为有价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