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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作者:王小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年03月
内容简介
肇始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并引发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技术革命,由于资产证券化兼有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新的功能,所以在世界金融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己从最初的住房和商业的抵押贷款,扩及到非抵押贷款,如贸易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消费信贷、租赁应收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消费和商业应收款,担保应收款、托运人对铁路部门的债务、商业银行贷款、保健护理应收款、购买天然气产品的债务以及皇家贵族享有的未来各种开支的权利等。由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要对各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逐一研究是不可能的。在众多资产证券化类型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值得关注的,因为前者是发育最为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类型,而后者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笔者在对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其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因其巨额不良资产而存在潜在而巨大的金融风险,可以说解决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最为迫切的一件事情。尽管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方法很多,但从世界各国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其市场和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即虽然中国目前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市场以及法律障碍,但这些障碍是可以克服的,尤其是在构建SPV的问题上,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特别立法赋权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机构来充当证券化中介机构,从而绕开现行法律的制约。当然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障碍最为有效的途径还是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
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美国开展最早、发育最为成熟的一种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已初具规模,具备了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需的最基本条件。但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不足。笔者在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规模和法律环境作了深入研究后,认为目前在我国最有可能成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类型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莫属。这是因为作为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其违约率低,投资者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信心比较充足,而且目前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持支持态度的。但是目前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大障碍一证券中介机构SPV的构造还未能像不良资产证券化那样得到有效解决。因此,笔者认为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样是以特别立法对涉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巨额资产的处置、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初具、信托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投资者对新的投资产品的需要,以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主要内容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开展已是指日可待,目前最为欠缺的就是国家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了完善而能够为投资者所信赖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开展将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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