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国 - 财经商业新媒体
读书
正在读取登录信息...
图书详细信息 推荐图书 | 最新书评
网络版权问题研究

作者:丛立先 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年01月
个人简介
丛立先,1973年6月出生,辽宁丹东人。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在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作,现为辽宁出版集团副编审、辽宁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在学习与工作期间,在《中国出版》、《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武汉大学学报》等权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代表性成果有:《我国网络出版法制化管理相关问题初探》、《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网络版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美术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研究》等。
内容简介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传播领域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有着三百年历史的版权制度,因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一致努力下,版权法再一次发挥其超强的适应力,因应媒体传播技术的突破而实现自身的变革,建立了符合网络作品传播特点的法律规则。面对网络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面对网络传播媒体的朝气蓬勃,面对网络版权规则的因势利导,人们不得不感叹并直面一个崭新的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2l世纪,将是一个网络版权的新时代。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网络版权的一些基本规则不仅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得以确认,各国立法和司法机构也大都通过立法和实践活动给予贯彻。但是,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具体的国家实体,无论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是使用者,需要的不仅仅是基本的网络版权规则,而是一个完整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本书针对网络版权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系统研究,通过对网络版权的细致梳理,实证考察了网络版权的内在本质和外部表现,既探讨了网络版权的基础问题,也分析了网络版权的热点问题,并以此为导向,提出了网络版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建构。
全书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九章。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版权的研究意义、问题所在以及本书的研究方法和思考路径。
第一章是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是网络作品。除了网络的特殊属性之外,独创性、固定性、实用性和合法性仍是网络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网络作品的范围,实际上包括了一切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形式,既包括那些在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或传播过的作品,也包括那些首次在网络上发表或传播的作品,甚至还包括一些因为网络技术本身而诞生的一些极为特殊的作品。虽然我们为了能够全面分析网络版权问题,而坚持网络作品的广义说观点,但并不主张将网络作品的概念无限扩大。网络作品因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它不但继承了传统作品的性质,更有属于自己的特殊之处。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体的进步和完善,网络作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涵上都会在已有的基础上发生更大的改变或突破,为我们呈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网络版权保护对象。
第二章是网络版权的获得与归属。网络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应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样,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网络版权主体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合法取得版权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是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也可以是网络作品的传播者,还可以是网络版权的合法取得者。网络版权主体身份的识别问题,应该充分考虑网络技术以及网络传播作品的特点,综合考虑IP地址、ID、网络密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册资料以及电信服务商的证明资料等因素来求证网络版权的主体身份。一般情况下,网络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对于无主网络作品,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版权归属待定的网络作品”,它的版权权利既非社会公众所有,也非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所有,更非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所有。另外,因网络作品传播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应归属于网络作品传播者所有。
第三章是网络版权的权利内容。完整的网络版权,应是权利人因网络作品的传播而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版权及相关权的总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就精神权利来说,作者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重新加以设定只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的结果不但会影响网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整个网络版权使用制度的无序化。就经济权利来说,作品既是一种财产(物权法意义上的),又是一种享有经济权利的作品形式(版权法意义上的)。一般说来,网络版权的经济权利包括六种权利类型。其中,复制权是整个网络权利存在的前提,传播权是网络版权的基础性权利,演绎权和邻接权是网络版权衍生出来的重要权利,而权利管理信息权和技术措施权是网络版权所特有的权利类型。研究网络版权的权利内容,既要反对网络版权权利虚无论或否定论,其中尤其要注意不能忽视精神权利的保护,又要反对网络版权权利的盲目扩张,避免因此损害了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造成作品不能有效传播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
第四章是网络版权的权利限制。建立网络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一方面,要重视版权人在网络空间内的私权的保护,注意到网络版权扩张的现实——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对权利限制规则的制定要符合网络空间的特点,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网络环境下,必须重新考虑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制定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临时复制、缓存、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远程教学、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等问题。网络版权的法定许可,主要涉及网络教科书课件、转载摘编、公益性图书馆等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益性”强大到挤压私权(版权人的权益)和其他权利(如邻接权)的地步,将不符合版权法的根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实现版权人、邻接权人、作品使用人、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统一,是实行网络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
第五章是网络版权侵权认定和责任确定。网络版权侵权,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广域性、复杂性、均衡性等特点。网络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擅自传播他人网络作品等十种常见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要认定构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须解决如下问题:如何确定版权违法行为的存在,如何确定网络版权损害事实的发生,如何确定网络版权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是围绕网络版权作品本身进行的;认定的方法就是鉴别被控侵权之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雷同或实质性相似以及这种雷同或相似性是否为权利人或法律所允许。如何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创造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并分别论述其各自应该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第六章是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本章从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出发,介绍了欧美等国的相关规定,系统分析了我国的现实情况,认为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人手,改进现有规定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就民事救济而言,只有著作权法和刑法在个别条文上的体现严重缺乏体系化保护制度。就行政救济而言,主要体现在新制定的规范网络版权行政救济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诸多不足上:立法技术上存在不足;层级和效力低,保护力度不大;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性;部分具体的制度内容,如通知和反通知制度,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而关于网络版权的刑事救济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如网络版权侵权的刑事救济的客体范围不一致,刑罚的区别性及罚金刑的适用,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标准,违法经营额、侵权损害对刑事责任轻重的影响的把握尺度等方面还应加强研究。
第七章是网络版权的冲突法问题。网络版权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一方面是冲突法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是国际统一实体法的相关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章探讨的是网络版权的法律冲突、管辖规则和法律适用等冲突法问题。对于网络版权的法律冲突,应制定统一适用的冲突规范。首先,应该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制订统一的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规则或条约。其次,加强各国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本着国际礼让的原则,达成双边或多边条约,化解彼此间可能的网络版权法律冲突。再次,调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积极性,在区域内国家之间率先达成有关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与此同时,各国立法机构也应该积极探讨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特点和解决办法,并开展有效的司法实践,与相关的国际立法和区域性国家立法以及双边或多边立法活动形成有效的互动。
第八章是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经济日益全球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普及,国际版权制度一体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国际组织职能和作用不断加强,各国版权法律制度日渐趋同化,是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形成的现实基础和客观原因。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主要体现为一些特定的国际公约。网络版权国际统一实体法具有客观性、开放性和局限性的特点,其规则是比较务实的、开放的和灵活的,但科学性和适应性还有待加强。原则上.一些既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有关版权的内容应适用于网络版权的情况,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等。但因为网络版权的特殊性,传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往往只有大部分的原则性规定和少部分的具体规定可以顺延于网络环境之下,其他规定内容则无法适用。相比较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促成建立的两个因特网版权条约--WCT和WPPT更能适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实际需要,各国很大程度上都依据或参照(甚至纳入)这两个条约修订或新增了有关网络版权的国内立法。
第九章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通过富有成效的立法活动,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关于网络版权的司法审判活动十分活跃,作出了大量网络版权判决实例,其中不乏极具代表性的经典案例。本章列举了三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是被称为“网络版权第一案”并带动和促进了相关立法的案件——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另一个是我国第一例涉及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属于新型疑难案件——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案;最后一个是引起广泛关注、具有很大争议并将对相关网络媒体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版权案例——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虽然在网络版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尚没有形成体系,立法的前瞻性、技巧性还有待加强,很多具体法律规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亟待一部全面规范的网络版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发表书评
本书标签
为此书添加标签:(多个标签用空格分隔)
图书购买信息
请对此书作出评价
请您登录后为此书评分



目前还没有人对此书评分
新书快递
广东联合出版公司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南京大学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时代光华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文汇出版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中国青年出版社 | 中信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 作家出版社 | 湛庐文化 | 长江文艺出版社 | 华章经管 | 经济日报出版社 | 中国城市出版社 | 财政出版社 |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 新星出版社
重庆出版集团 | 人民文学出版社 | 中资海派 | 电子工业出版社世纪波公司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道中财富 | 含章行文 | 同舟人文化 | 华章同人